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

導讀:
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人工生育子女包括人工授精子女和代孕子女。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論是由丈夫供精,還是由他人供精,即使父母離婚后由母親撫養,子女與父親的身份關系依然存在。那么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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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
【條文】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以及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的規定。
【條文理解】
本條第1款、第2款明確了父母離婚不影響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立法目的在于明確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職責,從而使子女的合法權益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到損害。本條第3款在《離婚案件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基礎上,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進行了歸納提煉,并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一、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夫妻關系可因結婚而形成,也可因離婚而解除,但父母子女關系不能消除,這是由夫妻關系與父母子女關系的不同性質決定的。夫妻身份關系源于婚姻,婚姻解散則夫妻關系消滅;而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不會因父母婚姻關系的消滅而受到影響。因此,離婚后,子女不論是由父親還是母親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離婚后,子女不能與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撫養子女的方式發生了改變,但父母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
這里規定的子女,不僅指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還包括人工生育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一)人工技術生育子女
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工技術生育子女越來越多,給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帶來新的變化。人工生育子女包括人工授精子女和代孕子女。人工授精子女,是指一切非通過自然的性行為而受孕的婚生子女,包括采用丈夫供精或者非丈夫的他人供精而人工授精,也可通過體外授精等方式來生育子女。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答復河北高院的《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論是由丈夫供精,還是由他人供精,即使父母離婚后由母親撫養,子女與父親的身份關系依然存在。原衛生部出臺的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明確了人工授精的合法性和審批程序,呼應了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復函中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的規定。這里所謂婚生子女,是指因婚姻關系受胎新生的子女,其父母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
人工技術生育子女中較難認定的是代孕所生子女的地位。代孕,是指將受精卵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植入代孕母親的子宮,由孕母替代無法生育或不愿生育的女性完成懷孕分娩的過程。代孕主要有以下幾種:(1)精子卵子來自夫妻雙方,由代孕母親懷孕生育;(2)精子來自丈夫,卵子由第三方提供,由代孕母親懷孕生育;(3)精子卵子均來自第三方,由代孕母親懷孕生育;(4)精子由第三方提供,卵子來自妻子,由代孕母親懷孕生育。我國目前對于代孕尚缺乏相關法律規定,但現實中代孕現象卻客觀存在,由此所產生的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認定以及其監護、撫養、財產繼承等事項,成為法院所面臨的現實問題,包括是否可視為婚生子女、是否形成擬制血親關系。原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該規定明確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代孕技術。我們認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且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從事代孕行為的前提下,應當堅持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結合社會道德和倫理認定代孕子女的親子關系,一般以分娩者為母原則認定分娩母親為生母,在分娩母親不認領的情況下,應認定撫養母親為母親;法律上的生父,可考慮具有血緣關系的父親為其生父,在具有血緣關系的父親不認領的情況下,則應認定撫養父親為父親。即在分娩母親和有血緣關系的父親不認領的情況下,撫養父母應當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
(二)養子女
養父母與養子女是擬制血親關系,根據法律規定,他們的權利義務與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一致。收養關系一旦成立,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因此,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子女一樣,不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消除。養父母離婚后,子女無論由養父或養母撫養,仍是養父母雙方的子女,養父母均要承擔對養子女的撫養義務。
(三)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同父母子女,原則上不因離婚而解除。但也有例外,《離婚案件子女撫養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因此,如離婚后該繼父母不同意撫養繼子女,繼子女由其生父母帶走撫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二、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義務的含義
撫養教育保護子女,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或消除?,F實生活中,夫妻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會造成極大的傷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現象日益增多,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和關注;而有的夫妻離婚后,一方爭搶、騙走或藏匿子女特別是獨生子女,不僅影響到子女的健康成長,同時也實質上剝奪了對方對其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所以,根據本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生活上對子女的養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負擔和日常生活的照料,這是子女健康成長的物質基礎,父母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無條件的,任何時候都不能免除;而對成年人子女的撫養是基于其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因某種原因不能維持生活,父母根據具體情況對其承擔一定的撫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和管理教育。家庭是教育的重要場所,父母往往會是子女的啟蒙老師,父母的言傳身教往往對子女的思想品質、性格等產生重要的影響。因此,父母應教育好子女,對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約束和規范,使子女的行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使子女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成長為對國家對人民有用的人。
父母沒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要承擔賠償責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父母都有義務對受損害方給予賠償。如果父母已經離婚,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由誰來承擔責任?這存在一定爭議。具體意見參見本書對第1058條的解讀。
保護,是指父母有保護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和責任,以防止和排除來自自然界的損害和來自他人的侵害。當子女受到傷害、侮辱、拐騙時,有請求損害賠償權和要求歸還子女權。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加以監督和保護。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確定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權只是與孩子一起生活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并沒有失去監護權,不管孩子歸哪一方撫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沒有改變。具體來說,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探視孩子、關心孩子的成長。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作出侵犯孩子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也有權替孩子維權,甚至要求變更撫養權。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支付撫養費。夫妻離婚訴訟時,如果能自行對孩子撫養權協商一致,不管歸哪一方撫養,或者由雙方輪流撫養、共同撫養,法院一般都不會干涉。但如果對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就產生一個問題,法院判斷孩子由哪一方撫養的主要依據和規則是什么。我們認為,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解決撫養糾紛的基本價值取向,當然,這個總原則在判決時是要通過很多具體情況來衡量的,而不是簡單地由其中一兩個因素決定。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旦確定了撫養權,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要求變更撫養權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謂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一是雙方自行協商變更,法律通常不干涉;二是撫養孩子一方有對孩子成長不利的行為、嚴重侵犯孩子合法權益的行為等,另一方可主張變更撫養權;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隨原撫養人生活確實對孩子成長不利,另一方可主張變更撫養權。
來源:麗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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