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

導讀:
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睹穹ǖ洹逢P于當事人協商一致的離婚合意只有向法定部門提出離婚申請,經審查登記之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規定,保證了國家公權力對離婚的適當干預,有利于更進一步規范登記離婚制度。那么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睹穹ǖ洹逢P于當事人協商一致的離婚合意只有向法定部門提出離婚申請,經審查登記之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規定,保證了國家公權力對離婚的適當干預,有利于更進一步規范登記離婚制度。關于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
【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登記離婚審查、登記條件的規定。
【條文理解】
離婚無小事,自然人解除婚姻關系不僅僅是個人行為更是一種社會行為,會涉及他人、社會甚至國家的利益。《民法典》關于當事人協商一致的離婚合意只有向法定部門提出離婚申請,經審查登記之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規定,保證了國家公權力對離婚的適當干預,有利于更進一步規范登記離婚制度。從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職責來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承擔好審查職責,發揮其為最后維護當事人婚姻關系的屏障作用。本條由《婚姻法》第31條修改而來,是協議離婚時,關于婚姻登記機關離婚審查、登記程序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我國有權辦理登記離婚的是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具體來說需要經過申請、冷靜、審查、登記四方面的具體程序?!睹穹ǖ洹返?076條、第1077條規定了夫妻雙方申請離婚并經歷冷靜期的內容,本條則是對婚姻登記機關離婚審查、登記的規定。
一、審查
審查環節是國家對登記離婚進行監督和干預的關鍵環節。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我國婚姻登記機關對登記離婚審查的前提是夫妻雙方經過離婚冷靜期后仍達成離婚合意,并在離婚冷靜期限屆滿后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起離婚申請。此時,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雙方存在法律認可的合法夫妻關系
婚姻登記機關需要查明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是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橐龅怯洐C關決定是否受理離婚申請,首先就存在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問題。我國婚姻以婚姻登記機關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可以直接依據辦理的結婚證來認定婚姻效力。具體來說,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56條規定,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后,應對當事人持有的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等證件和材料進行查驗。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對于未婚同居或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當事人,即使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因自始不存在婚姻關系,亦不能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離婚。對于上述情形,若同居期間發生了與身份關系有關的糾紛,如涉及子女、財產、債務等問題的爭議,可以通過訴訟渠道解決。
(二)雙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婚姻登記機關需要查明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保障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立法以及司法實踐中處理離婚問題的指導思想,也是我國離婚法律制度一貫體現的基本精神。離婚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離婚自由建立在婚姻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上。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從事與其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登記離婚以簽訂離婚協議為前提,并涉及婚姻生活中多重重大事項。由于其不能獨立自主地簽訂離婚協議,也不能對協議事項作出正確表達,無法達成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因此,為防止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能因行為能力受限而作出對自己不利的決定,故離婚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必備條件。《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第2項已經明確規定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交的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通過有代理人參與的訴訟離婚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三)夫妻雙方自愿登記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需要查明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申請離婚的意思是自愿并達成合意的。自愿即要求完全是當事人本人的意愿而不存在被強迫的意思。當事人申請登記離婚時作出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出自自主內心意思,不受任何第三方因素干預,不存在被欺詐或是脅迫等意志不自由的情況。同時,雙方申請登記離婚是共同的意思表示,是雙方經過協商一致的結果,如果僅有一方單方自愿而未形成共同意愿則不能申請登記離婚。因此,婚姻登記機關要求離婚當事人親自到場,以確定當事人離婚意思的真正自愿性,也便于婚姻登記機關查明夫妻雙方是否有解除婚姻的真實意圖。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后,首先要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具體來說,要將當事人分開詢問是否是自愿選擇辦理離婚登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告知其離婚產生的后果,避免一方為受他人欺詐或脅迫等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并進行筆錄,筆錄由當事人閱后簽名。
(四)雙方已達成離婚協議
婚姻登記機關需要查明離婚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離婚以雙方達成合意的離婚協議為基礎和平解除婚姻關系,這也是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的最大差異之處。離婚協議的審查在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要實行實質審查,要查明離婚協議是否保障了夫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若離婚協議違背公平正義原則,有悖于子女權益,則法官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后,會規定時間要求夫妻雙方對協議內容進行修改,并召開第二次會議對離婚協議進行審查,若不修改,則將駁回離婚請求。在法國,須對夫妻雙方的離婚意愿及協議內容進行審查,如符合條件則準予協議離婚。我國臺灣地區則規定對離婚協議書、身份證明材料及未成年夫妻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此次,《民法典》在本條規定了對離婚協議審查的原則,查明夫妻雙方對包含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已經協商一致達成生效離婚協議即可,具體來說,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簽訂的基礎上,離婚協議生效要件有三:一是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主要是為了保存證據,方便以后發生爭議時有效解決,口頭達成的離婚協議無效。二是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三是分割的財產內容必須是現實存在的,不能是虛假的。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離婚登記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F實中,由于離婚有時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夫妻雙方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財產的積累而陸續簽訂多份離婚協議,協議的內容也會存在重合或矛盾之處。在此情況下,若登記前的離婚協議與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發生爭議的,應以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作為生效的離婚協議。若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未完全分割全部財產,則當事人可另行達成離婚后的補充協議或訴至法院解決財產糾紛。
二、登記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57條規定: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峨x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填寫。即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對于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另外,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59條規定,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1)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2)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3)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橐龅怯浱帯WN后的結婚證復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4)將離婚證頒發給離婚當事人。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夫妻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的,應不予登記。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與人民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夫妻雙方自取得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如果當事人雙方依法進行離婚登記后,一方對這種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反悔,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只有在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申請撤銷離婚證后,使已經解除的夫妻關系恢復到未解除的原狀,提起的離婚訴訟才能被法院受理。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時不能只是簡單地進行形式審查,應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實踐中,夫妻一方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登記是當前離婚登記行政訴訟案件的常見情形。若婚姻登記機關受理了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踐中多為精神病人)的離婚申請,應按照何種審查標準在行政訴訟中確認該婚姻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存在較大爭議,存在形式審查標準和實質審查標準兩種意見。我們認為,因法律未明確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標準,故不能要求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實質審查,但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婚姻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也需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是否合法盡到審慎審查義務,以避免將來產生糾紛。
二、夫妻雙方對離婚登記不服的司法救濟只能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民法典》對于結婚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并無無效離婚或可撤銷離婚的規定。因此,離婚登記作為一種行政確認具體行政行為應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在婚姻當事人不服離婚登記時,可提出行政訴訟。但是,若與離婚當事人有財產爭議的人,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對他人離婚登記侵犯了其財產權利而要求撤銷離婚登記提起行政訴訟的,因其與離婚登記行政行為無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可告知其以民事侵權提起訴訟。若堅持提起行政訴訟的,應以原告無主體資格而裁定駁回起訴。
來源:麗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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