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取得的年終獎要分嗎 兩人離婚男方不分財產怎么辦

導讀:
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后,直接起訴離婚,請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保證自己的權益。那么,到法院起訴離婚財產如何提供?怎么分割?離婚后取得的年終獎要分嗎?下面由大律網婚姻家庭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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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后取得的年終獎要分嗎
案號
案由:離婚后財產糾紛
案號:(2021)冀08民終1217號
審理法院: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民事
文書類型: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1-04-29
審理程序:二審
數據來源:普通案例
(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甲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在單位領取的2019年年終效益工資的前六個月部分即80000.00元歸原告所有,判決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被告轉移的財產20000.00元歸原告所有,合計100000.00元,并判決被告向原告給付該款項。
一審認定事實
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登記結婚,于2019年6月26日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的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原女方名下財產歸女方所有。
被告于2020年春節前取得2019年全年效益獎金,原告認為被告年終獎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1-6月部分的,只是年終統一發放。該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需要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原告主張的被告2019年年度效益工資的問題。
雙方均認可該財產的獲得時間為雙方離婚后,故該財產不是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不應為原被告共同所有,應屬于被告的個人財產。被告答辯同意給付原告10000.00元僅是出于被告自愿,可由被告自愿完成交付,本院不予干涉,但不應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原告要求分割該財產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請調取被告2019年年終工資無必要,本院不予準許。
二是原告主張的被告隱藏、轉移財產的問題。
原告對此部分提起訴訟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依據該條的規定,原告應舉證證明在雙方在離婚時,被告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原告僅是懷疑被告存在隱藏、轉移銀行存款的行為,并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隱藏、轉移銀行存款的行為、后果或者可能性,故對原告申請調取被告銀行卡流水信息的申請不予準許。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還轉移的財產20000.00元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甲女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甲女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
1、原審法院關于被上訴人2020年春節前取得的2019年全年效益獎金的認定錯誤。原審法院以2019年年終效益獎金系二人離婚后取得為由,認定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被上訴人個人財產是錯誤的。
首先,2019年年終獎金是被上訴人參加2019年全年工作取得的效益獎金,其實質是勞動報酬的另一種形式,是按月考評年終發放,故其取得的該獎金包括婚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期間(各六個月)兩部分的勞動報酬,婚姻存續期間的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協議》第三條約定所有的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原女方名下財產歸女方所有,而上述年終獎中屬于婚姻存續期間的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應當歸上訴人所有。所以,該部分年終獎雖于年終發放,但不能改變該獎金的一部分屬于在婚姻存續期間應當取得的勞動報酬,故被上訴人2019年6月26日離婚之前應當取得的獎金部分應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共同財產,應當歸上訴人所有。
2、原審法院以上訴人無任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隱藏、轉移銀行存款行為、后果和可能性錯誤,其拒絕調取相關證據是本案事實認定不清的主要原因。上訴人離婚后,發現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外轉移資金27次,并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其轉移資金的銀行卡號、轉賬銀行、轉賬日期等具體的轉移財產的信息,并申請調取相關轉賬業務的明細,原審法院對上述信息視而不見,拒絕調取相關證據,導致本案被上訴人轉移財產的事實被掩蓋,事實認定不清。
二、原審法院法律適用不當。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被上訴人的年終獎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1-6月部分,只是年終統一發放。原審法院以年終獎系離婚后發放取得為由認定該財產系被上訴人個人財產,是對該法律規定的曲解,明顯法律適用不當。
2、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其轉移資金的銀行卡號、轉賬銀行、轉賬日期等具體的轉移財產的信息,能說明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外轉移資金27次,申請調取相關轉賬業務的明細,原審法院仍然以上訴人無任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隱藏、轉移銀行存款行為、后果和可能性為由,拒絕調取相關證據,是對《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違背,系法律適用不當。
綜上,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不當,判決結果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發還重審。
被上訴人辯稱乙男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裁判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離婚后財產糾紛,其主要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乙男于2020年春節前取得的2019年全年效益獎金應否為上訴人甲女與被上訴人乙男的共同財產,應否歸上訴人甲女所有,上訴人甲女請求被上訴人乙男支付轉移的財產20000.00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一、關于被上訴人乙男于2020年春節前取得的2019年全年效益獎金應否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共同財產,應否歸上訴人甲女所有的問題。
離婚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上訴人甲女與被上訴人乙男于2019年6月26日簽署的《離婚協議》明確約定,所有的共同財產歸女方甲女所有,原女方名下財產歸甲女所有;上訴人甲女與被上訴人乙男依據該《離婚協議》對2019年6月26日之前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已經分割完畢,且無爭議。上訴人甲女與被上訴人乙男在《離婚協議》中并未對乙男于2019年6月27日之后取得的2019年全年效益獎金如何分割進行約定,一審法院以年終獎系離婚后發放取得為由認定該財產系被上訴人乙男個人財產并無不當,上訴人甲女要求分割該財產于法無據,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二、關于上訴人甲女請求被上訴人乙男支付轉移的財產20000.00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的問題。
上訴人甲女與被上訴人乙男在離婚時對財產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已經分割完畢。上訴人甲女主張被上訴人乙男在婚姻存續期間隱藏,轉移銀行存款20000.00元,但其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主張,上訴人甲女一審提交的證據沒有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亦不能達到證明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依據前述法律規定,上訴人甲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于上訴人甲女該上訴主張依法不予支持。
二、兩人離婚男方不分財產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時男方不肯分割財產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