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男方轉移財產案

導讀:
2003年9月石某提起刑事自訴,起訴馬某、郭某重婚,此案目前仍在審理之中。2007年3月,石某提起離婚訴訟,因刑事自訴案尚未審結,離婚案中止訴訟。兩人關系惡化后,馬某開始隱匿、轉移、變賣財產。中心認為,這是一起較典型的離婚財產糾紛案,有很多法律及司法實踐問題值得研究和思考,故決定為石某的離婚案提供法律援助。財產保全無疑是避免夫妻共同財產被隱匿、轉移、變賣的一個有效的法律途徑,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提供相同數額的擔保。那么離婚時男方轉移財產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3年9月石某提起刑事自訴,起訴馬某、郭某重婚,此案目前仍在審理之中。2007年3月,石某提起離婚訴訟,因刑事自訴案尚未審結,離婚案中止訴訟。兩人關系惡化后,馬某開始隱匿、轉移、變賣財產。中心認為,這是一起較典型的離婚財產糾紛案,有很多法律及司法實踐問題值得研究和思考,故決定為石某的離婚案提供法律援助。財產保全無疑是避免夫妻共同財產被隱匿、轉移、變賣的一個有效的法律途徑,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提供相同數額的擔保。關于離婚時男方轉移財產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石某(女)與馬某于1992年結婚,婚后生一女。1998年舉家從內蒙到北京創業,兩人共同創辦了一家文化傳播公司,主要從事圖書的出版發行。夫妻感情較好。2002年5月,馬某從外地出差加來后,開始表現異常,一個月后馬某再次到同一地出差,回京后即向石某表示,他已與當地電視臺節目主持人郭某發生性關系,兩人感覺很好,他要與石某離婚。之后,馬某與郭某的關系公開化,郭某來到北京,兩人開始租房同居,據石某稱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鄰居也認為兩人是夫妻。
2003年1月、2003年9月馬某起訴離婚,后撤訴。2003年9月石某提起刑事自訴,起訴馬某、郭某重婚,此案目前仍在審理之中。因被告人郭某故意躲避,法院無法送達傳票,法官要求劉協助尋找郭某下落,2006年3月17日,在堵截郭某的過程中石某之兄被馬某之侄李某開車碾壓致死。2007年3月,石某提起離婚訴訟,因刑事自訴案尚未審結,離婚案中止訴訟。
在婚姻存續期間,兩人擁有了一定的財產,主要包括:房屋四套,分別位于內蒙古某市以及北京市的某兩區;東*牌輕型客車一輛;共同債權約130萬元;圖書版權、銷售權;庫存圖書約130萬元,圖書收入、房租收入以及主要家庭用品以及辦公家具、設備等,此外還有銀行存款,但具體數額劉不知情。債務約30——40萬元。兩人關系惡化后,馬某開始隱匿、轉移、變賣財產。馬通過關系欲私自將內蒙古的兩套房產轉賣,被石發覺,石帶著辦案法官來到某市,法院對房管部門下達了房產不能過戶的裁定,后馬又將輕型客車轉賣,部分庫存圖書轉移,銀行存款亦被轉走,辦公設備及家具被拉走隱匿。面對這種狀況,石某曾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法院要求石提供相同數額的擔保,石無力拿出這筆錢和財產,只好作罷。
中心認為,這是一起較典型的離婚財產糾紛案,有很多法律及司法實踐問題值得研究和思考,故決定為石某的離婚案提供法律援助。
此案所引發的相關法律及司法實踐的問題主要是:
1、離婚案中夫妻一方或雙方隱匿、轉移、變賣共同財產的情況很多,特別是在一方從事生產經營,另一方不掌握財產狀況的情況下這種行為更多。在現有的法律環境下,如何從當事人的角度、維權組織的角度以及司法機關的角度避免或解決此問題?
2、財產保全問題。財產保全無疑是避免夫妻共同財產被隱匿、轉移、變賣的一個有效的法律途徑,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提供相同數額的擔保。而在離婚案中,提出此申請的主要是弱勢一方(女方為多),往往無力提供擔保,結果只能是眼看著對方將財產轉移走。是否能對現行的財產保全制度進行一些補充和完善,以解決此類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