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北戴河新區法院首例適用《民法典》案件宣判

導讀:
秦皇島北戴河新區法院首例適用《民法典》案件宣判近日,一起關于父母離婚后探視子女的糾紛在秦皇島北戴河新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是北戴河新區法院首例適用《民法典》的案件。北戴河新區法院綜合考慮母子雙方的實際情況,酌定母親武某某探望次數為每年兩次,既能夠有效保護原告武某某的民事權利,又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發展。宣判后,案件承辦法官就該案所適用《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庭向當事人釋法明理,讓當事人感悟到《民法典》就在身邊。那么秦皇島北戴河新區法院首例適用《民法典》案件宣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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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北戴河新區法院首例適用《民法典》案件宣判
近日,一起關于父母離婚后探視子女的糾紛在秦皇島北戴河新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是北戴河新區法院首例適用《民法典》的案件。
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6月協議離婚,離婚時商定,婚生子常某銘由被告常某亮撫養,并約定原告武某某有權探望孩子。
原告武某某認為,在離婚后,被告方都以各種理由拒絕自己探望,嚴重影響了原告與兒子的親情。
被告辯稱,原告在離婚后近四年的時間里,只探望過孩子兩次。第一次探望后由于孩子心情波動較大導致生病,如果武某某堅持經常探望孩子,可能會對孩子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該案屬于典型的離婚后子女探望權問題,據《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在本案中,原告武某某探望兒子的權利受法律保護,被告有協助的義務,不應拒絕原告探望孩子的要求。
北戴河新區法院綜合考慮母子雙方的實際情況,酌定母親武某某探望次數為每年兩次,既能夠有效保護原告武某某的民事權利,又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發展。
宣判后,案件承辦法官就該案所適用《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庭向當事人釋法明理,讓當事人感悟到《民法典》就在身邊。
來源:秦皇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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