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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系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郭銘芝律師2021.12.07540人閱讀
導讀:

2018年1月16日,原、被告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并于當日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一審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于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置房產,2018年1月16日在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房產歸原告甲男所有,由甲男負責償還此后房產銀行按揭貸款,待甲男具備長沙地區房產購置條件后,由乙女協助辦理房產變更登記。那么解除同居關系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8年1月16日,原、被告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并于當日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一審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于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置房產,2018年1月16日在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房產歸原告甲男所有,由甲男負責償還此后房產銀行按揭貸款,待甲男具備長沙地區房產購置條件后,由乙女協助辦理房產變更登記。關于解除同居關系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除同居關系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案號

(2020)湘民再361號(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甲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乙女履行財產分割內容,向甲男交付房產。

一審認定事實

原、被告原系同居關系,雙方于2015年開始同居,同居期間,雙方于2016年10月購買住房一套。購買該房產時,原、被告共同支付了房產首付,并以被告乙女的名義辦理了銀行按揭貸款,向銀行借款本金358000元,貸款期限30年。2017年底,房產開發商將房產交付給原、被告,該房產不動產產權登記于被告乙女名下。

2018年1月16日,原、被告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并于當日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雙方于2016年10月購買的住房一套歸原告甲男所有,由甲男負責此后的銀行按揭貸款清償責任;在甲男具備長沙地區購房資質后,乙女應將房產變更登記至甲男名下。

協議簽訂后,甲男依約將銀行貸款每月清償數額匯至乙女銀行還款賬戶,但乙女卻并未將房產交付甲男,且于2018年2月將房產租賃給乙女妹妹使用,雙方并簽訂了一份十五年的租賃合同,租金約定每月1000元。目前,甲男已在長沙工作并交納社會保險。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于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置房產,2018年1月16日在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房產歸原告甲男所有,由甲男負責償還此后房產銀行按揭貸款,待甲男具備長沙地區房產購置條件后,由乙女協助辦理房產變更登記。

原、被告的上述行為性質,符合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界定。雙方就房產所有權歸屬的處分行為,既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亦未損害其他第三人利益,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甲男在協議簽訂后,一直按照雙方約定內容,履行著償還銀行按揭貸款的付款義務,但被告乙女卻至今未向原告甲男交付房產。乙女拒絕交付房產的行為,顯然已經違反了雙方2018年1月16日所達成的房產處分約定,應予糾正,乙女應按約定,即時向甲男交付房產所有權。

被告乙女在訴訟中,抗辯雙方2018年1月16日簽訂的協議中對房產的處分行為性質,不屬于財產分割性質,屬于贈與行為。

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之間在簽訂協議之前處于同居狀態,且該房產購置之初,系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出資支付購房首付款之事實,該院認為,乙女的上述抗辯理由,與本案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乙女在訴訟中還提出,基于城市限購原因甲男目前不具有長沙地區購房資格,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違反了城市房產限購政策,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該院認為,就本案而言甲男是否具有長沙地區購房資格,并不影響雙方對房產所有權進行分割處分的法律效力,且雙方在2018年1月16日簽訂的協議中也同時約定房產產權的變更登記系在甲男具有長沙地區購房資格后,再由乙女進行協作配合。因此,對乙女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判決:由乙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甲男交付房產證號為X號房產的所有權。

二審法院判決

乙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甲男要求乙女按該協議約定交付案涉房屋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針對乙女的上訴請求,評析如下:

一、本案訴爭的房屋系上訴人乙女與被上訴人甲男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共同支付首付款和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后還款),屬同居期間財產。本案系甲男起訴要求乙女履行《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分割內容交付房產,一審判決將本案定性為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并無不妥,乙女上訴認為本案應定性為贈與合同糾紛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乙女與甲男在2018年1月16日簽訂《離婚協議書》后,雙方并未就其財產處理內容重新簽訂新的協議,乙女亦未在法定期限對協議內容行使撤銷和變更權。乙女上訴稱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又有重歸于好的行為,因情勢變更而致協議消滅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乙女上訴稱涉案房產為個人所有,甲男沒有支付涉案房產的首付款,也沒有償還房貸的問題。乙女提供的《購房合同》和銀行轉賬記錄均不足以證明涉案房屋由其個人購買,也不能證明其已將甲男的出資部分歸還。乙女的該上訴主張與事實不符。

四、乙女與甲男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自愿合法,不存在違反保障婦女權益的原則。

綜上所述,乙女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甲男要求乙女履行《離婚協議書》中交付房產的請求應得到支持,乙女有向甲男交付涉案房屋的義務。但一審判決主文中由乙女向甲男交付房產所有權的表述存在明顯錯誤,因根據甲男的起訴請求內容和本案的基本事實,應由乙女交付的是涉案房屋,而非交付房屋所有權,對此應予更正。

二審法院判決:一、撤銷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2019)湘0626民初2619號民事判決;二、由乙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男交付房產證號為X號的房屋。

再審意見

乙女申請再審稱:

一、原審法院認定房屋為雙方共有財產錯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于2015年2月認識后建立戀愛關系,2016年10月申請人出資購買了涉案住房。購房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只存在戀愛關系,未以夫妻名義同居,沒有組成家庭成員或夫妻關系的事實。后雙方在家鄉辦理了婚禮后才以夫妻名義同居,因申請人購房時間是在以夫妻名義同居之前,該房產是申請人單獨出資購買并登記在個人名下,不屬于一般共有財產。

二、原審法院對于同居期間析產糾紛的案由定性錯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簽訂的對于該房屋的處置不屬于分割共有財產的情形,兩人并非家庭成員,沒有發生共有關系的法律基礎。

三、原審法院認定該離婚協議書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只存在戀愛關系,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系申請人為終止戀愛關系所作的處分,在協議簽訂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又恢復了戀愛關系,申請人繼續承擔了涉案房屋的還貸義務,此時房屋依然登記在申請人名下,協議簽訂時的原由已不存在,若認定該協議有效,對申請人顯失公平。綜上,請求依法再審,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甲男辯稱:涉案住房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6年10月以夫妻名義共同出資購買的,該房并非申請人單獨出資購買,而是雙方共同出資,申請人乙女出資6萬余元,被申請人甲男出資3萬余元。

申請人說本案是贈與合同不屬實,雙方于2018年1月16日簽訂《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是對離婚前同居期間共有財產的分割。

被申請人甲男自離婚協議簽訂之后一直履行房貸還款義務,從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甲男每月多轉了600元至申請人乙女的賬戶,共計10200元,就算2020年5月至8月沒有償還貸款,共計也只有5800元,兩相抵扣仍剩余4400元。

申請人說簽訂協議后又恢復了戀愛關系,其實當時在一起也就幾天時間,申請人是希望我放棄履行貸款的義務,但被申請人并未放棄。綜上,請求駁回再審申請,維持二審判決。

再審法院判決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系同居關系析產糾紛,爭議焦點是雙方是否應依據《離婚協議書》分割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涉案房屋份額應如何確定。

甲男、乙女二人雖然在家鄉辦理了婚宴,但并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條的規定,乙女與甲男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婚姻關系,而是非法同居關系。

乙女與甲男在同居期間簽訂《離婚協議書》擬解除雙方之間的同居關系,但協議簽訂后,雙方并未解除同居關系,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乙女還曾懷有身孕,雙方不符合協議約定中的離婚后,雙方生活互不相干的真實情況,雙方以實際行為否決了《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故對于雙方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再依照《離婚協議書》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根據上述規定,甲男、乙女在同居期間購置的房屋應該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所占份額則應按各自對房屋的出資額確定。

涉案房屋購買時總價款447708元,首付款89708元,按揭貸款358000元。乙女支付了首付款63070元,剩余首付款26635元和契稅等稅費4400元由甲男支付,甲男向乙女還貸賬戶轉入68000元,剩余貸款由乙女負責償還。

按照雙方出資額計算,甲男對涉案房屋所占份額為22%[(26635元+4400元+68000元)/447708元],乙女所占份額為78%。乙女在本案再審期間書面承諾愿意支付甲男現金25萬元以取得涉案房屋完整所有權。本院認為,該承諾系乙女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其支付金額高于折價后甲男可獲得的房屋份額價值,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綜上,乙女的再審申請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6民終269號民事判決和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2019)湘0626民初2619號民事判決;

二、由乙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甲男房屋份額折價款25萬元;

三、房產證號為X號的房屋歸乙女所有。

四、駁回甲男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麗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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