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保險公司賠付嗎 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保險賠償案例

導讀:
人民的生活品質(zhì)也是越來越高了,人民基本上都會給車輛上保險,但是保險如此之多,也不是什么情況都是賠償?shù)摹K栽谶x擇保險公司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哪些會賠償,哪些事項不賠償。那么,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保險公司賠付嗎?關(guān)于交通肇事罪賠償標準的問題,大律網(wǎng)交通肇事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guān)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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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保險公司賠付嗎
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只要是在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內(nèi),保險公司就應當賠償給受害人。
二、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保險賠償案例
小客車司機李喜俊無證駕駛,卻將過馬路的行人張某撞死。事發(fā)后,死者家屬向李喜俊和某保險公司靜寧縣支公司提出約16.9萬元的民事賠償。對此,保險公司認為李喜俊系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近日,蘭州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靜寧縣支公司賠償死者家屬11萬元。
司機無證駕車
撞死過馬路行人
2010年12月12日19時,靜寧縣農(nóng)民李喜俊駕駛一輛金杯面包車,在蘭州市北濱河路由東向西行駛。
孰料,當車行駛至省民族歌舞團門口時,意外發(fā)生了,李喜俊駕車將正在由南向北步行過馬路的張某撞倒在地。次日零時27分,張某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身亡。
事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喜俊負事故全部責任。2010年12月17日,李喜俊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狀告保險公司
死者家屬索賠16.9萬
事故發(fā)生后,無證駕車的司機李喜俊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11年初,死者張某的家屬作為這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對李喜俊、某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保險公司靜寧縣支公司提出約16.9萬元的民事賠償,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靜寧縣支公司在被告人李喜俊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nèi)對其承擔保險責任,該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保險公司卻認為李喜俊系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
保險公司賠11萬司機賠5.9萬
隨后,城關(guān)區(qū)法院對這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喜俊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車輛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城關(guān)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辦理了交強險,無照駕駛并不是交強險的免責條款,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故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喜俊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某保險公司靜寧縣支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各項損失11萬元,被告人李喜俊支付5.9萬元。
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靜寧縣支公司不服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近日,蘭州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終審認為,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在無證駕駛情形下發(fā)生的事故,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證駕駛并不能作為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而從交強險的立法精神和價值取向出發(fā),某保險公司靜寧縣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的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故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