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賠償標準

導讀:
交通肇事是現在的一種違法的事情,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是有一定的賠償標準的,但是很多的時候大家對于這個賠償標準其實是不了解的,可以好好的了解一下呢,所以交通肇事罪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另外,還包含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如果行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按其他有關條款定罪量刑,不能適用本條。那么交通肇事罪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是現在的一種違法的事情,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是有一定的賠償標準的,但是很多的時候大家對于這個賠償標準其實是不了解的,可以好好的了解一下呢,所以交通肇事罪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另外,還包含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如果行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按其他有關條款定罪量刑,不能適用本條。關于交通肇事罪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是現在的一種違法的事情,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是有一定的賠償標準的,但是很多的時候大家對于這個賠償標準其實是不了解的,可以好好的了解一下呢,所以交通肇事罪賠償標準?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個相關的知識點。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另外,還包含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
2、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等沒有具體規定,按照當地生活水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后續治療費等以實際發生為準。
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本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人只要從事對機動車船駕駛的,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實際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從事公路交通運輸、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如車輛、船舶的駕駛員、車長、船長等,以及對上述交通運輸的正常、安全運行負有職責的其他有關人員。因本章已對航空人員、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作了專門的規定,所以本條不再包括上述兩種人。
2.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過失。如果行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按其他有關條款定罪量刑,不能適用本條。
3.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規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鐵路道口通行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海運、船運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這一點是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標準,如果行為人違反有關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沒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就不構成犯罪,應按交通事故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刑法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檔刑,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以及在社會中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等情況;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在出現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以挽救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救護措施,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