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比例不等同于賠償比例

導讀: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殘或死亡的案件,在超出交強險范圍的人身損害賠償部分,一般是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的。即:機動車一方為主要責任的,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同等責任的,機動車應該承擔6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為次要責任的,應該承擔40%的賠償責任。所謂 “碰瓷”是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為了達到交通事故賠償的目的,故意與機動車發生碰撞并要求賠償的人。所以對"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據法律規定是不予賠償的。那么責任比例不等同于賠償比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殘或死亡的案件,在超出交強險范圍的人身損害賠償部分,一般是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的。即:機動車一方為主要責任的,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同等責任的,機動車應該承擔6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為次要責任的,應該承擔40%的賠償責任。所謂 “碰瓷”是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為了達到交通事故賠償的目的,故意與機動車發生碰撞并要求賠償的人。所以對"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據法律規定是不予賠償的。關于責任比例不等同于賠償比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中,是否完全按照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并不完全是這樣的。
法院首先會在交強險賠付額之內判決作為第三人的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超出的部分,法官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由責任方根據責任大?。ㄈ?0%、50%或70%)判決承擔無責任方(或部分責任方或同等責任方)的損失。
問:如果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機動車一方不負事故責任,結果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傷殘或死亡的,受害人一方(本人或其家屬)是否可以要求得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可以。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殘或死亡的案件,在超出交強險范圍的人身損害賠償部分,一般是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的。
即:機動車一方為主要責任的,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同等責任的,機動車應該承擔6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為次要責任的,應該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問:我的舊交強險保單最高賠償額為6萬元,交強險是否最多只能賠這些?
2008年2月1日以后,交強險的最高賠償額已經升為12.2萬元,舊保單也可以此數額賠償,這是需要特別提醒的。有些人可能并不了解,導致利益受損。
問: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一方無責,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負全責,所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一方的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或其家屬應當如何要求賠償呢?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進行兩個方面的賠償。
第一方面,根據新版交強險規定,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為全責,機動車一方無責,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一方人身傷殘或死亡的,受害人(傷殘人)或其家屬(受害人已死亡)可以要求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最高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的交強險賠償。
第二方面,根據《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有關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在有證據證明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負全責的,而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無責的情形下,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為:1、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5%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2、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10%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也就是說,在機動車無責,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責的情況下造成非機動車、行人一方人身傷殘或死亡的案件中,受害人(傷殘)或其家屬(受害人已死亡)的最高賠償限額,保險公司和機動車方兩者相加,合計為62100元。
問:“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是不是也可以要求機動車一方賠償?
不可以。所謂“碰瓷”是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為了達到交通事故賠償的目的,故意與機動車發生碰撞并要求賠償的人。
根據《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規定,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據法律規定是不予賠償的。
問:機動車一方在何種情況下,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于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又無違章行為的,則機動車不承擔賠償責任。
問: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臨界線在哪里?
有很多受害人的家屬因為交通事故而失去親人,希望讓肇事車駕駛員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一些交通死亡事故的肇事機動車駕駛員特別害怕被判交通肇事罪,寧愿賠錢也不愿坐牢。
因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肇事人都想知道,為什么有的交通死亡事故的肇事車駕駛員被刑事拘留,而有的卻沒有被刑事拘留?交通事故與交通肇事罪的臨界底線究竟在哪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的臨界底線為: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肇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交通肇事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要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交通事故肇事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也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如果交通事故肇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交通事故肇事罪,再加上該肇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或者交通肇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可以升級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又如果交通事故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再升級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問:交通肇事罪在何種情況下將變性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可依法按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問:交通肇事罪在何種情況下將變性為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新聞發布稿》,明確醉駕犯罪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行為人明知飲酒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其性質已轉化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再是交通肇事罪了。
問:判決肇事的機動車方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賠償責任,是否一定可以認定其為負有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不一定。雖然肇事的機動車一方如果被交警認定為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則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是,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賠償責任的機動車肇事方并不一定證明其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人。
筆者曾經作為一起責任無法認定的非機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受害人家屬的代理律師。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筆者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最終得到法院支持。受害人家屬由此認為法院已經判決認定機動車一方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故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機動車駕駛員的刑事責任,但遭到公安機關的拒絕。
事實上,我國民事案件審判不同于刑事案件審判。民事案件在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判決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又比如當幾輛車相撞無法確定具體車輛對受害人造成具體損害時,可以判決由全部相撞的車輛按同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在刑事案件判案原則中,奉行的是無罪推定原則,即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應推定為無罪。所以在責任無法認定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可以判決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卻不能因此而推斷被告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