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標志引發交通事故賠償

導讀: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法律焦點問題:一、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標志問題;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認為,公路工程處、博昌公司、文登公司、濟南公司、廣饒公司作為東營市南二路公鐵立交橋施工項目的具體施工單位,在改建公路時,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必須足以防止事故的發生。張芳杰駕車進人施工現場并造成車輛損失,施工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標志引發交通事故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法律焦點問題:一、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標志問題;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認為,公路工程處、博昌公司、文登公司、濟南公司、廣饒公司作為東營市南二路公鐵立交橋施工項目的具體施工單位,在改建公路時,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必須足以防止事故的發生。張芳杰駕車進人施工現場并造成車輛損失,施工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標志引發交通事故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芳杰訴東營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處等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焦點問題】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法律焦點問題:
一、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標志問題;
二、關于五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三、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索賠問題。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營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處。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營市公路管理局。
上訴人(原審被告):文登市建筑工程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濟南鐵路局工程總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饒縣水利工程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芳杰。
原審被告:東營市東營區博昌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上訴人東營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處(以下簡稱公路工程處)、東營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路局)、文登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文登公司)、濟南鐵路局工程總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濟南公司)、廣饒縣水利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廣饒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張芳杰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2002)東民初字第1427號民事判決,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2002年9月30日晚11時左右,張芳杰(又名張立新)駕駛魯E-82368號黑色本田雅閣轎車沿東營市南二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離該路尚未完工的公鐵立交橋施工現場四、五百米處時,張芳杰駕車從南北橫設的路障北側缺口穿過,因公路北側設置了許多預制塊,其即駕車沿南側向西行駛,行駛至該公鐵立交南側引橋三分之二處時,車輛撞在公鐵立交橋引橋南橋臂上,造成車輛嚴重受損。張芳杰以施工現場除半截路障外無任何警示為由訴請被告對其賠償。
另查,東營市南二路公鐵立交橋工程項目的管理者市公路局于2002年6月份分別與公路工程處、文登公司、濟南公司、廣饒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四公司具體施工路段為:二合同段A段、二合同B段、一合同段、二合同段C段。2002年7月29日,公路工程處與博昌公司簽訂了公路路基路面底基層及擋土墻施工承包協議,公路工程處將自己施工的二合同段A段的部分工程轉包給博昌公司。以上五份合同均未涉及有關警示標志的設置及操作問題的具體條款。
一審過程中,張芳杰于2003年1月2日申請對其車損進行價值評估,經東營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車損價值為159773元。[page]
【一審結果】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認為,公路工程處、博昌公司、文登公司、濟南公司、廣饒公司作為東營市南二路公鐵立交橋施工項目的具體施工單位,在改建公路時,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必須足以防止事故的發生。張芳杰駕車進人施工現場并造成車輛損失,施工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其明知該路段正在施工,而擅自進人施工現場,對造成的損失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張芳杰要求賠償車輛損失159773元、鑒定費1600元,不切實際,應以張芳杰與各被告分負30%和70%的比例為適當。市公路局作為該施工路段的發包人且是管理者,應加強對具體施工單位的管理,對張芳杰的損失應按其他五被告分擔比例承擔連帶責任。公路工程處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博昌公司具體施工,雙方互有約定,但不能對抗第三人的主張,對張芳杰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六被告主張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設置了警示標志,實行兩端封路,對張芳杰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的觀點,證據不充分,不予采納。文登公司、濟南公司、廣饒公司主張事故發生地點不在其具體施工路段,且非共同施工,不應賠償張芳杰損失的主張,無事實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公路工程處、博昌公司、文登公司、濟南公司、廣饒公司賠償張芳杰車輛損失111841.10元、鑒定費1120元,兩項合計112961.1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付。
二、市公路局對上述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張芳杰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737元,張芳杰負擔1421元、被告負擔3316元。
公路工程處、市公路局、文登公司、濟南公司、廣饒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結果】
公路工程處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主要理由是:
一、上訴人已按《公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了土壩及圍墻,設置了“前方施工,禁止通行”的安全警示牌。被上訴人明知施工路段強行闖入,因此造成損害,責任應自負。
二、一審認定事故地點、事故原因證據不足。被上訴人不能提供派出所出警的原始記錄,只是出示了幾個月后的證明,完全不合常規,法院以此定案錯誤。
三、魯E-82368號車在保險公司有出險記錄,并進行了理賠,原判認定的撞車事件是虛無的。
市公路局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或發回重審。其主要理由:
一、一審判決市公路局承擔連帶責任錯誤。公路局只是該工程項目的業主(發包人),工程管理者是承包人(施工人),公路局與承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協議書》中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已作明確約定,故公路局與施工單位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二、一審法院認定事故發生地點及事實證據不足。被上訴人對所訴稱的事故發生地點及事故發生情況未提供任何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僅憑其提供的派出所的一份證明,不能證明其主張。
三、一審法院認定施工人未設置警示標志與安全措施錯誤。公路局與其他施工人已提供了充足的證據,證明對南二路公鐵立交橋施工路段兩端已封路,施工路段兩端設有土壩,并在土壩前面顯著位置設有大型的禁止通行警示牌。對該事實,被上訴人庭審中也予以承認,施工人的提醒注意義務已經完成。
四、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強加給施工人法定以外的義務。
文登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其不承擔責任。主要理由是: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一審法院認定事故發生地點及事故發生證據不足。被上訴人主張所依據的證據全部是間接證據,無直接證據,且各間接證據不能形成完整、唯一、排他的證據鏈條。(二)一審法院認定該公鐵立交項目四中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