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兩清的憑證怎么寫

導讀:
在債務、債權分被結束之后,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該分別和公司將簽署相關協議,以證明雙方沒有任何上的金錢關系。那么,債權兩清的憑證怎么寫?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債權兩清的憑證怎么寫
XXXXXXX:
我公司于2XXXX日與貴司簽XXX合同,現我司與貴司就該合同項目已辦理結算清單,金額為人民幣叁XXXX拾玖元整(¥XXXX00元)。我公司委托貴公司將所有貨款支付至XXX銀行賬戶(戶名:XXX;賬號:XXX423377270385412;開戶行:中XXX寧城北支行營業部)。
截至xx年8月8日收到貨款共計:元,余額 元,貴司將于近期付款完畢,款項以銀行轉賬實際到賬金額為準。貴公司付完所有貨款后,貴公司XXXXXX項目已按約定及時、足額履行完付款義務,我司也完全提供需方有關貨款的單據(增值稅普通發票),由此我司與貴司xxxxXXX項目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終結。 特此證明。
xxxx金xxx司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
解除協議
甲方: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乙方承租甲方畝土地的相關事宜簽訂了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現因乙方原因欲解除原合同,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原合同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二、雙方債權債務兩清,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三、本協議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證號: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
債權轉讓的條件及法律效力
一、債權轉讓協議什么時候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系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這并非說無任何關系,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由此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二、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