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是多少

導讀: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是多少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是多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是多少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關于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是多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相關法律知識:
一、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定義域不同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一種財產損失的賠償。既是以死者生存能夠為家庭收益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用支出而能夠取得的財產補償。
這種概念的內涵,將死亡賠償金限定在賠償權利人的財產損失之內。最早體現在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該規定第四條“死亡賠償范圍和計算公式”第(一)項:“收入損失,死亡補償費以死者勞動所得月工資賠償二十年。計算公式是指根據死者生前的綜合收入水平計算的收入損失。收入損失=(年收入-年個人生活費)×死亡時起至退休的年齡+退休收入×10死者年個人生活費占年收入的(25%—30%)。”最高人民法院的這種賠償標準的計算辦法,簡單明了的說明了死亡賠償金就是死者生存能夠創造的收益,因其死亡給近親屬減少的財產損失。從國家立法上看,1994年5月12日八屆人大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確立了死亡賠償金就是受害人親屬經濟收入損失的賠償,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內涵。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頒發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與死者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區別和計算依據作了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第31條規定各項財產損失(死亡賠償金)賠償金額與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一次性給付。
死者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因受害人死亡,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意識上受到的傷害,國家依據侵害人的經濟狀況和侵權手段等綜合因素確定的賠償數額。
賠償依據不同
1、死亡賠償金與被害人死亡時的年齡相關聯。
死亡賠償金采取被害人死亡時的實際年齡和法定賠償年限相結合,確定賠償數額的計算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的死者死亡時的實際年齡小于60歲時,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是法定的賠償年限,不論死者死亡時是多大年齡,只要達不到六十周歲,均按此標準進行賠償。至于年齡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是按我國人的平均壽命年齡與死者實際年齡相結合,計算賠償數額的一種辦法。這種法定型化賠償。即按照余命年歲計算賠償總額的一次性賠償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銷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均確立的這種賠償辦法。
2、死亡賠償金與被害人的職業相聯系。
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但人的能力有大小。死亡賠償金是對人的勞動能力的一種價值肯定。法律把死亡受害者分為兩大群體,一是農村居民,二是城鎮居民。根據兩大群體不同的可支配收入標準,分別計算賠償數額。這就是說,死者的職業不同,賠償權利人所得道的賠償額是不同的。
3、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由侵權人的侵害手段、獲利情況綜合因素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了下列了六種情節,作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的因素:“(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乘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知,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是由侵權人的侵害情節、經濟能力等綜合因素確定的。
4、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辦法沒有統一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具體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辦法。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2月22日制定的《審理人身損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5條規定,自然人為5000元,侵害人是企事業單位的,賠償為自然人的十倍。并特別強調“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傷害程度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須要,提高賠償標準。”這一規定比較科學、實際。
理解和廓清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不同概念內涵和計算依據,能夠理直氣壯的在執法中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匡扶正義,鞭笞邪惡。在社會上樹立相互關愛,珍惜生命,創建良好的道德風尚,有著重要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