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賠償標準的統計依據

導讀: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解讀:賠償標準的統計依據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職工平均工資”是本解釋第二十條確定誤工費的標準時采用的術語。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預發,只要是調查期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不作分攤。那么人身損害賠償:賠償標準的統計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解讀:賠償標準的統計依據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職工平均工資”是本解釋第二十條確定誤工費的標準時采用的術語。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預發,只要是調查期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不作分攤。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賠償標準的統計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解讀:賠償標準的統計依據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本司法解釋提到的相關的六個術語即本條第一款中提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第二款中提到的“上一年度”的具體含義進行解釋,使本司法解釋具有可操作性。
【理解與適用】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這兩個術語是本解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確定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時所采用的術語。“城鎮居民平均生活費”和“農村居民平均生活費”是本解釋第二十八條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時采用的術語。“職工平均工資”是本解釋第二十條確定誤工費的標準時采用的術語。“上一年度”是本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提到的術語。如果不解釋上述這些專門用語的含義,一般人都不理解。如果在涉及到這些專門用語的條文后面立即解釋其含義,可能不簡潔,重復較多。用一個條文專門解釋特定的專門用語的含義,不僅簡潔,不重復,而且符合制定司法解釋的規范性要求。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要解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含義,先要明確什么是“可支配收入”。所謂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鎮居民可用于最終消費支出和其他非義務性支出以及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費以及調查戶的記賬補貼后的收入。計算公式為:
可支配收入=家庭總收入一交納所得稅一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一記賬補貼
其中的家庭總收入是指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員在調查期得到的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的總和,不包括出售財物和借貸收入。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預發,只要是調查期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不作分攤。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
2.“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指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所發生的費用后的收入總和。它包括四個部分:即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純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個地區或一個農戶的平均收入水平。這里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經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個月以上,而且經濟和生活與本戶連成一體的人口。外出從業人員在外居住時間雖然在6個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帶回家中,經濟與本戶連為一體,仍視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與本戶連成一體的國家職工、退休人員也視為家庭常住人口。但現役軍人、中專及以上(走讀生除外)的在校學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親、看病等)且已有穩定的職業與居住場所的外出從業人員,不應當作家庭常住人口。計算方法為:純收入=總收入一家庭經營費用一稅費支出一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一贈送農村外部親友支出。純收入主要用于再生產投人和當年生活費支出,也可用于儲蓄和各種非義務性支出。
3.“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指城鎮居民人均用于滿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著、家庭設備及服務、醫療保健、交通和通訊、娛樂教育文化服務、居住、雜項商品和服務等八大類。
4.“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農村住戶用于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生活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衣著、居住、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醫療保健、交通和通訊、文化教育娛樂用品及服務、其他商品和服務等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生活消費支出,反映的是一個地區或一個農戶的平均消費水平的指標。
5.“職工平均工資”
“職工平均工資”是指(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一(在崗職工人數+不在崗職工人數)。
在崗職工工資總額,是一個看似簡單實際上非常復雜的概念。它是指單位在報告期內直接支付給在崗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旅游費、過節費、交通費、洗理費、書報費、伙食補助(出差人員在途的誤餐補貼統計在工資外收入中)、住房、租房補貼以及由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住房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房水電費等。
在統計工資總額時不管是預算內資金,還是預算外資金;不管是單位自籌的資金,還是上級(或政府財政部門)下撥的資金;在財務賬目上不管是工資科目,還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資統計指標的規定,就應統計在工資總額中。
各企、事業、機關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助、住宅電話補助應計人工資總額項中的各種津貼。
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則計人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人專門的賬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暫不做工資總額統計,其他各種商業性保險如儲蓄性保險其性質為勞動報酬,因此應計人工資總額統計;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其實質為崗位津貼或補貼,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有些地區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一定的現金或補貼,其性質為勞動報酬,計人工資總額統計;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后補發的部分屬于勞動報酬性質,應計人工資總額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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