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第三方怎么執行

導讀: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無法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對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債權債務的發生是需要相應的償還的,對于第三方進行相應的債權執行的,但是要遵守相應的流程。那么,債權轉讓第三方怎么執行?大多數人還不清楚具體的內容是什么,下面大律網的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來為您解答。
債權轉讓第三方怎么執行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②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③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④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⑤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⑥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程序中享有依法處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實體權利,申請變更、追回被執行人等權利,并承擔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3、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看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申請執行人的特別授權。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線索,不得干擾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5、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同產采取法定執行措施,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暫緩或撤銷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措施,但必須經人民法院核準。對已控制的被執行人財產,申請執行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續凍、續封手續。
6、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一致,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期限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連續計算。
執行過程中的債權轉讓程序
執行案件中債權轉讓,需要帽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轉讓協議,并通知債務人即可生效。債務轉讓,除債務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外,必須征得債權人同意才有生效。具體情況如下: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債權轉讓后申請執行人如何變更
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原則上是原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一般也可以放松到新的申請執行主體申請變更。具體就是原申請執行人和新的繼受主體之間有協議,該協議已經通知被執行人的證據。然后,執行法院審查后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