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費的計算方式

導讀:
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遭受損害,而無法進行正常的經營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費的計算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遭受損害,而無法進行正常的經營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費的計算方式。關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費的計算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的修復。
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
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
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
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民法通則》第1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因此,根據我國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及財物損失,以賠償直接財產損失為原則,賠償間接財產損失為例外。
除法律規定的間接財產損失賠償外,如交通事故而發生的停產、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損失不能計算在內。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項目:
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失包括:損壞的車輛、車載貨物和物品、設施等,以及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由侵權人賠償。
間接財產損失包括車輛停運和車輛貶值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遭受損害,而無法進行正常的經營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車輛貶值損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車輛的損害導致車輛價值的降低。
1、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4、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