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觸碰案件中的損害賠償還包括哪些?

導讀:
根據1995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七百三十五次會議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的規定,船舶損害賠償還包括:1.合理的救助費,沉船的勘查、打撈和清除費用,設置沉船標志費用;2.拖航費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運費損失,共同海損分攤;3.合理的船期損失;4.其他合理的費用。那么船舶碰撞、觸碰案件中的損害賠償還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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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觸碰案件中的損害賠償還包括哪些?
根據1995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七百三十五次會議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的規定,船舶損害賠償還包括:
1.合理的救助費,沉船的勘查、打撈和清除費用,設置沉船標志費用;
2.拖航費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運費損失,共同海損分攤;
3.合理的船期損失;
4.其他合理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