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碰觸案件中船上財產損失如何計算?

導讀:
根據1995年10月18日最高保險費計算,扣除可節省的費用;(二)貨物損壞的,以修復所需的費用,或者以貨物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和可節省的費用計算;(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約定的時間內遲延交付所產生的損失,按遲延交付貨物的實際價值加預期可得利潤與到岸時的市價的差價計算,但預期可得利潤不得超過貨物實際價值的10%;(四)船上捕撈的魚貨,以實際的魚貨價值計算。那么船舶碰撞碰觸案件中船上財產損失如何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1995年10月18日最高保險費計算,扣除可節省的費用;(二)貨物損壞的,以修復所需的費用,或者以貨物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和可節省的費用計算;(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約定的時間內遲延交付所產生的損失,按遲延交付貨物的實際價值加預期可得利潤與到岸時的市價的差價計算,但預期可得利潤不得超過貨物實際價值的10%;(四)船上捕撈的魚貨,以實際的魚貨價值計算。那么船舶碰撞碰觸案件中船上財產損失如何計算?。關于船舶碰撞碰觸案件中船上財產損失如何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1995年10月18日最高保險費計算,扣除可節省的費用;
(二)貨物損壞的,以修復所需的費用,或者以貨物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和可節省的費用計算;
(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約定的時間內遲延交付所產生的損失,按遲延交付貨物的實際價值加預期可得利潤與到岸時的市價的差價計算,但預期可得利潤不得超過貨物實際價值的10%;
(四)船上捕撈的魚貨,以實際的魚貨價值計算。魚貨價值參照海事發生時當地市價,扣除可節省的費用。
(五)船上漁具、網具的種類和數量,以本次出海捕撈作業所需量扣減現存量計算,但所需量超過漁政部門規定或者許可的種類和數量的,不予認定;漁具、網具的價值,按原購置價或者原造價扣除折舊費用和殘值計算;
(六)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帶行李)的損失,屬本船旅客的損失,依照海商法的規定處理;屬他船旅客的損失,可參照旅客運輸合同中有關旅客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規定處理;
(七)船員個人生活必需品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適當予以賠償;
(八)承運人與旅客書面約定由承運人保管的貨幣、金銀、珠寶、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損失,依海商法的規定處理;船員、旅客、其他人員個人攜帶的貨幣、金銀、珠寶、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損失,不予認定;
(九)船上其他財產的損失,按其實際價值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