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船舶碰撞都有責任怎么賠償

導讀:
碰撞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適航及安全管理證書,登記船舶所有人在妥善裝備船舶以保證船舶處于適航狀態,或未參與船舶的駕駛與營運的情況下,應認定其對于案涉事故中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當兩艘或多艘船舶發生碰撞,雙方都有責任時,賠償責任的確定便成為當事人最為關心的問題,船舶碰撞產生的賠償責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擔,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賃期間并經依法登記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擔,根據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互有過失責任的船舶碰撞,各船過失程度的認定,決定了船舶所有人等責任主體的責任承擔份額。
當兩艘或多艘船舶發生碰撞,雙方都有責任時,賠償責任的確定便成為當事人最為關心的問題。根據國際海事法規以及各國的海事法律,船舶碰撞通常指的是在水上航行過程中,由于一方或雙方船員的過失,導致兩艘或兩艘以上的船舶發生實際接觸,造成損害的事件。若碰撞雙方都存在過錯,那么賠償責任需依據過錯的比例來劃分。
船舶碰撞的過失責任認定
作為侵權行為的特殊表現形式,船舶碰撞侵權兼具一般侵權基本法律特征和特殊侵權特別法律規范的雙重特點。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海商法和船舶碰撞相關國際公約(內河船舶碰撞適用《內河避碰規則》),共同構成了調整船舶碰撞侵權法律關系的規范體系,其中海商法作為特別法,具有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根據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互有過失責任的船舶碰撞,各船過失程度的認定,決定了船舶所有人等責任主體的責任承擔份額。關于過失構成及其比例分配,需要根據民法典和船舶碰撞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結合行政主管部門對碰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庭審查明事實情況,予以綜合認定。
過錯責任比例的判定
在判斷過錯責任比例時,通常會考慮各方面因素,包括船舶的大小、速度、航向、是否遵守了航行規則等。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根據證據和專業意見,對雙方的責任進行綜合評估。
賠償范圍的確定
賠償的范圍通常包括船舶本身的修理費用、船上貨物的損失、救助費用以及因碰撞引發的環境污染清理費用等。具體賠償額度將根據實際損失和責任大小來確定。
案例分析:船舶觸碰碼頭賠償責任該誰擔?
航海XX”輪的登記船舶所有人為王某某,實際經營人為安徽某海運公司。該輪在煙臺港西港區靠泊時觸碰318#泊位,造成該泊位的岸邊設施、設備等嚴重受損,停止生產經營。各方當事人對事故損失現場進行了聯合勘驗,共同確認了事故損失范圍。隨后,“航海XX”輪的船舶保險人就本次碰撞事故為該輪船東向碼頭公司出具了《擔保函》,擔保金額為300萬元。碼頭公司就本次事故向王某某、海運公司以及“航海XX”輪的船舶保險人主張經濟損失5411236.67元。
青島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我國《海商法》對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使用了船舶一詞,而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責任應由何主體承擔,《海商法》沒有明確的規定。200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船舶碰撞產生的賠償責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擔,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賃期間并經依法登記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擔。”本案已查明,王某某為“航海XX”輪的登記船舶所有權人,海運公司系“航海XX”輪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記載的光船承租人,船舶年審合格證記載的船舶經營人。“航海XX”輪在涉案船舶觸碰事故中導致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由海運公司根據“航海XX”輪在涉案觸碰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某對于案涉事故中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王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國際上發生了多起船舶觸碰碼頭或岸吊的案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究其原因系船舶的大型化、巨型化,導致船舶在靠泊、離泊以及通過相對狹窄航道或運河時,稍有不慎,便有可能發生觸碰事故。船舶實際經營人對船舶在航行過程中的謹慎駕駛、安全航行負有經營管理職責。碰撞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適航及安全管理證書,登記船舶所有人在妥善裝備船舶以保證船舶處于適航狀態,或未參與船舶的駕駛與營運的情況下,應認定其對于案涉事故中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碰撞事實證據開示和禁止反言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
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立案后,海事法院送達原、被告的材料中沒有關于船舶碰撞事實的證據材料,而是一份《海事事故調查表》和當事人完成舉證說明書。
各方當事人只有在如實填寫《海事事故調查表》并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才可申請查閱有關船舶碰撞事實的證據材料。若當事人拒不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海事法院可以組織證據開示,開示之日即視為各方當事人完成舉證之日。
證據開示要求海事法院在各方當事人完成舉證并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向其開示涉及碰撞事實的證據。禁止反言要求當事人不得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
在船舶碰撞責任認定中,最大的難點就是調查取證。船舶碰撞現場不可能留下如道路交通事故那樣的道路痕跡,不可能保存事故現場。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緊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難以為對方船舶所了解、記錄,且易發生事后針對對方的證據材料偽造航海日志等原始證據的行為,從而使海事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困難重重。
若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則,允許當事人不受限制地舉證、質證,可能出現一方有針對性地修改證據或作偽證,使得先提供證據材料的另一方由主動變為被動。證據開示和禁止反言意在防止當事人依照對方的舉證篡改或者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人證言等,有利于查明船舶碰撞事實。
在證據開示過程中,當事人可申請海事法院對航海日志、輪機日志、海圖等證據進行保全,也可申請海事法院向海事主管機關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除依法如實填寫《海事事故調查表》外,還負有保管己方船舶原始記錄的義務,不得涂改、毀損船舶原始記錄,否則法院可能對有義務保管該文件資料一方當事人作出不利的推定。
船舶碰撞雙方都有責任時,賠償問題需要通過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決定。作為船東或船員,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在實際操作中,應注重預防,避免事故的發生,并在事故發生后妥善處理,減少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