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如何進行?

導讀:
該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那么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如何進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該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關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如何進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該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二、評估的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三款規定:“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鑒定”中,對于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
三、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發起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所以,筆者認為,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沒有關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