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和撫恤金的分配標準

導讀:
根據上述規定,喪葬費的計算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軍人、機關工作人員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民政部門仍可按照病故撫恤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那么喪葬費和撫恤金的分配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上述規定,喪葬費的計算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軍人、機關工作人員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民政部門仍可按照病故撫恤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關于喪葬費和撫恤金的分配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喪葬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喪葬費的計算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一般為被告所在地,在無須經過訴訟程序時,即視為事故責任人所在地。
其計算公式為:喪葬費賠償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關于撫恤金: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交通肇事的補償和撫恤問題的函》中指出:職工因交通事故殘廢……除了肇事單位根據肇事人所負責任大小發給一定補償費之外,原單位仍應按照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發給撫恤費。民政部《關于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交通事故死亡撫恤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公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車輛撞死責任又不在自己的,除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給保險金或賠償金外,仍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的標準發給家屬一次撫恤金。”“軍人、機關工作人員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嚴重違法不包括在內),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民政部門仍可按照病故撫恤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民政部、財政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社會困難補助暫行規定》中指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的,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的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工資”,“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后,當遇上特別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用,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相關法律知識:
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
人社部發[2008]42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用人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保險的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page]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工資報酬或基本離員工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工資報酬或基本離員工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保險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保險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工資報酬,即崗位工資工資報酬和薪級工資工資報酬之和。
(二)離員工退休人員。計發保險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員工退休費,即離員工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員工退休費和離員工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員工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員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保險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保險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工資報酬。
本《通知》下發后,《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工資報酬制度改革后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