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無名氏,賠償款給誰?

導讀:
撞死無名氏錢該賠給誰今年5月,京福公路發生一起機動車撞死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過事故責任認定,司機與被撞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武清交警支隊經事故分析,認定司機張某和死者無名氏負事故同等責任。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稱,本案中受害人應為死者無名氏的親屬,他們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者被保險人,也就是司機張某在向死者家人做出賠付后,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由有關部門將賠償費交付給損害賠償權利人。那么撞死無名氏,賠償款給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撞死無名氏錢該賠給誰今年5月,京福公路發生一起機動車撞死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過事故責任認定,司機與被撞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武清交警支隊經事故分析,認定司機張某和死者無名氏負事故同等責任。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稱,本案中受害人應為死者無名氏的親屬,他們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者被保險人,也就是司機張某在向死者家人做出賠付后,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由有關部門將賠償費交付給損害賠償權利人。關于撞死無名氏,賠償款給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5月,京福公路發生一起機動車撞死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過事故責任認定,司機與被撞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然而,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死者竟然是一名無名氏。司機在武清交警支隊的調解下與無名氏“達成”協議,賠款11萬元,卻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遭到拒絕,由此引發的關于“無主賠償”問題在法律界引起爭議。
今年5月22日,司機張某駕駛夏利車沿京福公路由南向北行駛時,將由東向西橫穿公路的行人當場撞死。然而,死者身上沒有任何可以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武清交警支隊經事故分析,認定司機張某和死者無名氏負事故同等責任。
此后,張某與無名氏“簽訂”了一份“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張某賠償無名氏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等總計11萬元,由交警隊代管。同時,調解書還標明“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各方簽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上面,只有付款人的姓名,收款人的姓名空缺。
張某與無名氏的賠償問題看似解決了,問題轉移到張某與保險公司上。張某的夏利車投了保險,他在與交管部門協商賠償了11萬元之后,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沒有義務給付交警隊保管賠償為由拒賠。因此,張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稱,本案中受害人應為死者無名氏的親屬,他們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者被保險人,也就是司機張某在向死者家人做出賠付后,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本案在向受害人做實際賠償之前就向保險公司索要保險金于法無據。
同時,被告方認為,作為喪失人格主體的無名氏不可能參加到調解當事人中來,但本案中調解書中一方當事人竟是無名氏,這樣的調解書從形式上就不合法。
根據2004年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由有關部門將賠償費交付給損害賠償權利人。
2009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正式實施,之前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同時廢止。然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對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情況并未做出明確規定,這樣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置賠償費用呢?記者就此咨詢了市交管局,相關負責人員表示,目前交管部門已經不再代管這樣的賠償金,而司機與無名氏簽訂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應該是不符合規定的。對此,記者多次撥打武清交警支隊電話,均未得到回復。
2004年南京曾經發生過類似案例,當地民政局以社會救助部門以及無名氏監護人的身份,出面替死者索賠。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民政局沒有證據證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關喪葬費用,也不符合相關“賠償權利人”的規定,因此與案件沒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針對此案,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曉兵認為,交管部門與民政部門作為國家機關,如果要代表無名氏索賠,就需要國家的授權。如果沒有授權,他們是沒有權利替無名氏代收代管賠償款的。
如果交管部門、民政部門這樣的國家機關不能代表無名氏索賠或者保管肇事司機對于無名氏的賠償款,難道撞死了人就白撞了嗎?
李曉兵表示,索取賠償款的權利在無名氏死后應當轉移給直系親屬或者其他有權利關系的人,這種權利關系是法律上能說明的。在沒有找到無名氏的親屬、保險公司不進行賠付的情況下,可以說錢是由保險公司保管。無名氏的親屬日后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保險公司索取賠償,訴訟時效從親屬知道無名氏死亡之日算起。
同時,也有法律人士提出觀點,認為對于賠償款的處置,在長期無法找到無名氏親屬的情況下,應該通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形式,對于長期無人認領,成為無主財產的賠償款,將來交付社會救助基金,用于社會救助事務,則更具有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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