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未出世的子女有份嗎

導讀:
交通事故是民事糾紛中較為常見的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的問題也是最令人頭疼的事情。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有很多,也區分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和普通交通事故賠償,在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中涉及被撫養人的生活費,那么未出世的子女有份嗎?經交警部門認定,何某與李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何某承擔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責任,永安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被告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那么交通事故賠償,未出世的子女有份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是民事糾紛中較為常見的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的問題也是最令人頭疼的事情。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有很多,也區分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和普通交通事故賠償,在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中涉及被撫養人的生活費,那么未出世的子女有份嗎?經交警部門認定,何某與李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何某承擔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責任,永安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被告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那么交通事故賠償,未出世的子女有份嗎。關于交通事故賠償,未出世的子女有份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是民事糾紛中較為常見的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的問題也是最令人頭疼的事情。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有很多,也區分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和普通交通事故賠償,在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中涉及被撫養人的生活費,那么未出世的子女有份嗎?
交通事故賠償
【案情】
何某駕車行駛大道交叉路口處直行,遇到李某騎自行車在人行橫道線外橫過路口時,何某所駕車與李某所騎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和車輛受損。李某傷情鑒定為七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何某與李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何某承擔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責任,永安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被告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第三人永安保險金牛支公司認為,事故后李某的妻子懷孕生下孩子,其撫養費不應計算在賠償范圍之內。
【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爭議的李某之子撫養費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對于被扶養人并未作出“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實際扶養”的界定,因此,本案中,雖然在事故發生時,李某的妻子并未懷孕,李某之子不具有權利主體資格,但是,李某結婚后生育小孩是人類的自然繁衍,并且在訴訟時效內起訴時,李某之子已經出生,已經成為李某的實際被扶養人,應當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法院判決:包括李某之子撫養費在內的賠償金額合計297654.12元,永安保險金牛支公司按照交強險的規定進行賠付,余下部分再按何某承擔60%、李某承擔40%進行賠付。因何某投保了限額為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以及不計免賠險,故何某應當賠付部分應當由永安保險金牛支公司按照上述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分析】
在侵權事故發生時本案原告之一的李某之子還未出生,還不是民事權利主體,出生后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賠償訴訟,其撫養費能否得到支持,是本案爭議的關鍵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
被撫養人的范圍應依法定身份關系確定
通常情況下,被撫養人的范圍是容易確定的。這是因為:撫養是法定義務,這就提供了判斷撫養人范圍的法律依據;撫養是事實狀態,這就提供了判斷撫養人的事實基礎。但在本案中出現了特殊情形,即該被撫養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沒有出生,在訴訟時效內出生并訴請法院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引出的法律問題是:怎樣確定被撫養人的范圍?是以身份關系確定還是以侵權事故發生時已存在的撫養人確定?成都中院從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法律性質分析,通過立法的發展,侵權責任法中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包括在其中)采納的理論觀點是勞動能力喪失說,而不是損失減少說。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對受害人因傷致殘后勞動能力減損或喪失的財產賠償,這種財產賠償即包括當下已經發生的和將來必然發生的,如繼續治療費用、按年齡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些費用都不是現在已經產生的費用,而是將來必然發生的費用。因此,確定撫養人的范圍不能僅以當下已經存在人員為唯一標準。從被撫養人范圍的法律規定分析,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這說明被扶養人范圍是以法定扶養義務確定的,法定義務的來源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特定的身份關系。“義務必須承擔,權利可以放棄”的基本原則更加明確了被撫養人確定的法定性,而不是時點性。因此,被撫養人范圍的確定應依合法的身份關系來識別。
法律規制著被撫養人范圍的確定性
以法定身份關系確定被撫養人是否會造成被撫養人長期的不確定性,從而增大侵權的成本而使侵權后果沒有預見性?在本案審理中,有法官提出了這樣的擔憂。應當說,粗看這一擔憂是有理由的,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這種擔憂在司法實踐中能夠有效規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在這1年的時間內,受害人的撫養人可能是不確定的,如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死亡,這就會減少侵權人的賠償數額;也可能新生育子女,這就會增加侵權人的賠償數額。對侵權人來說,增加或減少的機會都是存在的,但只要在這1年內提起訴訟,在確定賠償責任承擔時,被撫養人的范圍就確定了。因此,訴訟時效制度規制了被撫養人不可能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同時一旦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即使再出現新的被撫養人,本著“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院也不會再受理。因此,法律規制著被撫養人范圍的確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