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后工傷怎么算

導讀:
通過上述內容可以得知,即使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公民也是有權利向工傷部門討要工傷補償的,其中也會對相應的賠償審查扣除。還有就是,在得不到交通事故賠償或所得達不到賠償基本需求的,有權向工傷追償工傷賠付款。交通事故工傷賠償訴訟案中需要提交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證明賠償事項的證據共三大證據。那么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后工傷怎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過上述內容可以得知,即使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公民也是有權利向工傷部門討要工傷補償的,其中也會對相應的賠償審查扣除。還有就是,在得不到交通事故賠償或所得達不到賠償基本需求的,有權向工傷追償工傷賠付款。交通事故工傷賠償訴訟案中需要提交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證明賠償事項的證據共三大證據。那么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后工傷怎么算。關于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后工傷怎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個問題中涉及到了工傷這種情況,我們先就工傷標準來簡單陳述下:
符合工傷條件的具備以下幾點:
(一)上下班途中,由單位到家必經之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并且由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
(二)工作期間內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造成的暴力、意外傷害;
(三)工作過程中因工作行為導致的傷害;(因工作外出出差導致失蹤)
上述時工傷認定符合條件的基本情況,簡單概述一下。下面就回到正題,交通事故導致的賠償費都包括什么?工傷應該怎么賠付?賠付多少?
交通事故賠償款具體包括:
1、醫療費(檢查費、手術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鑒定費、傷殘器具費)
2、用工單位開出的誤工損失費(工傷補貼、住院期間工資)
3、喪葬費、護理人誤工費以及相關交通費
4、撫養人經濟賠償、傷殘等級補償費、死亡撫恤金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導致的傷害而應該承擔的民事賠償。那么在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人賠付了相關費用后,員工還有權要求單位(或工傷保險)履行工傷賠付嗎?
其實理論上是可以索要雙份賠償的,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工傷是工傷。但在具體實施上面來說,各個地區沒有統一標準,而是根據自身情況而決定賠償標準的。所以很難估量,那我們就國家工傷法條例來具體說說關于工傷賠付方面的問題。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責任中指出:
1、交通事故導致的職工傷殘等情況,在事故責任人沒有賠付相關醫療費等情況下,應由單位或工傷部門進行前期墊付。交通事故人對傷員賠付相關費用后,要對工傷部門墊付的錢予以退還;
2、交通事故責任人肇事逃逸,導致傷員無法索償的,應由工傷部門進行賠付;
3、交通肇事方沒有賠付能力的或所支付的費用不足以賠償標準的,其余款項應由工作單位以及工傷部門賠付。
通過上述內容可以得知,即使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公民也是有權利向工傷部門討要工傷補償的,其中也會對相應的賠償審查扣除。還有就是,在得不到交通事故賠償或所得達不到賠償基本需求的,有權向工傷追償工傷賠付款。只不過工傷陪付款會根據前者支付過的賠付而做出扣除支付部分以后,繼續支付剩余款項。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如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
6、提交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
(二)證明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提交公安交管部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認定書》。因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管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責任加以認定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能證實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且關系到當事人承擔責任的輕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因調解終結書是公安交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損害賠償事宜經調解后無法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證明賠償事項的證據
根據《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范圍通常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營養費、住宿費、法醫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等16項。而上述賠償費用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來予以證實,否則難以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上下班途中”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規定》第六條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