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屬于交通肇事嗎

導讀:
但大量電動車不符合非機動車40、20的技術標準,超標電動車不允許上路,出現交通事故后如果委托鑒定,一般認定為機動車。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那么電瓶車屬于交通肇事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大量電動車不符合非機動車40、20的技術標準,超標電動車不允許上路,出現交通事故后如果委托鑒定,一般認定為機動車。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那么電瓶車屬于交通肇事嗎。關于電瓶車屬于交通肇事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未將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的管理范圍,不能上牌。但大量電動車不符合非機動車40、20的技術標準,超標電動車不允許上路,出現交通事故后如果委托鑒定,一般認定為機動車。
交通事故中一般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當時速超過20km,車重超過55公斤,電池超過24V等國家設定的電動車標準后就不屬于非機動車了,必要時可以詢問交警來判定。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有關條款適用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一條對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分別適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
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為。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于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為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對于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著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于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后逃避責任追究。
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著并不逃避搶救義務但盡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并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后,將被害人盡快送到醫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為具備了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