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澤國: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制度實務的幾點看法

導讀:
本文用保險法的基本原理,來闡述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特點以及基本保險關系,同時也對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那么黎澤國: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制度實務的幾點看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用保險法的基本原理,來闡述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特點以及基本保險關系,同時也對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關于黎澤國: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制度實務的幾點看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摘要】本文用保險法的基本原理,來闡述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特點以及基本保險關系,同時也對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險、基本保險關系、社會救助基金
一、前言
經過10年醞釀、4次審議后,備受關注的新《道路
故說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是因為它體現的是社會保障功能,強調的是社會公共機構救助和政府責任。雖然它并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社會保障機制中的一種。但是從功能意義上,它卻發揮著社會保障機制的作用。
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劃入強制保險、法定保險的范圍是有其合理性的。據了解,對汽車交通事故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國家,都建立了保險制度。目前法國、英國、美國、韓國、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國的臺灣、香港、澳門等地均通過專門立法或在民法中規定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制度成為無過錯責任實施的基礎,其作用一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二是分擔肇事者的責任。而最終都是為了體現社會的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寧。
三、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基本保險關系分析
保險關系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一方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而對方則承擔其因意外事故出現所致損失的
(二)保險法律關系的客體
保險法律關系的客體的最基本內容是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保險危險等這幾類:
1.保險標的,即指保險的對象。“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對他人的民事改善人民生活責任”(強力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58頁。)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里,它具體指的就是對第三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即經濟責任。
2.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指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在經濟上失去的利益。保險標的不論是財產還是人身,都有保險利益。而在第三者強制責任險里投保人對其應當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當然具有保險利益。
3.保險事故,指的是保險人所應負責賠償的事由,或者說是為了防止其后果的發生才進行保險的事件。它是導致保險利益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保險人據以賠款的事由。在保險法律關系中,它是指已經發生的保險危險,具體在第三者險里就是交通事故了。
4.保險危險,就是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尚未發生的保險事故。當危險發生即變為保險事故了。可以進行的保險危險是尚未發生的,但必須是將來有可能發生的,而且是否發生,何時發生是不可預知的。
(三)保險法律關系的內容
保險法律關系的內容亦即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保險本身是一種合同關系,但是,如果國家法律把它加以強化,則成為了一種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當然這是對特定主體而言。第三者強制責任險里,法律對此還是只有比較原則性的規定。雖然對機動車所有人強制進行保險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具體對保險人的義務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的規定卻不是很明確,導致保險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平衡,因此才會引發出實踐中的那么多的爭議。因此,法律有必要加以具體化,越具體越好。“考慮多種因素和多種情況能夠使法律更加趨向公平、合理”。公安部和建設部“暢通工程”專家組專家段里仁說,“日本1960年頒布的道路交通法平均每四年修改一次,越改越完善。”(劉江文:《北京“新交法”獲通過》,載大律網網(www.lawtime.cncn)。)對這點,我將在下面進行詳細的論述。
三、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及對策
現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這二個方面:一是相關配套的措施沒有跟上新法的步伐;二是對新法與舊法過渡中的相關問題沒有處理好。
(一)與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相關的配套措施落后
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我可以理解立法者的本著對受害人利益傾斜性。雖然說我國有些地方也實行了幾年,但畢竟是缺乏經驗;國外雖然有經驗可借鑒,但是又不一定適合我國的實際。所以,關于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法者實際上還是采用一向的作法,先規定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待條件成熟時再出臺細則。因此,在現階段,這個制度的實踐還會出現很多的問題。例如:這個基金會的成立,資金的來源,管理細則(保險方面的管理雖然可以參照保險法,但是這又是有別于商業性的保險,必須有獨立的規定才行)、賠償的執行、數額的支付、代位追償權等等一系列的問題會出現。所有這些還是有待于實踐經驗的進一步總結和法律的進一步完善的。以下是我個人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或者說是對未來制度的一些建議吧。
1.社會救助基金要成立、運作困難重重
新《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未參加第三者強制保險的車輛肇事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該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該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事故責任人追償。交警部門已不能再指定預付搶救治療費用,也不能收繳當事人交通事故保證金。國家同時規定強制保險制度和設立社會救助基金。但在實際中的情況又是怎樣呢?實踐中,例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究竟由誰來管?什么時候能出臺?”“車禍救治費到底該誰出”等等這些問題沒法解決,發生了交通事故甚至都不知道這樣一個機構到底在哪。
借鑒國外成功經驗,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作為這一制度的補充。推行社會救助基金會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是在我國還要進行各方的摸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其次,救助基金對由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傷亡的搶救費、喪葬費予以墊付。新《交通安全法》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同時該車輛未參加該強制險或者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臺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者,得在相當于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范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二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者。三肇事汽車之保險人無支付能力者。”(《臺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996年7月12日發布),載大律網網(www.lawtime.cncn)。)值得我們借鑒。
救助基金應當先行墊付的情況應該包括:機動車肇事逃逸的,肇事機動車未投保強制保險的,搶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致受害人傷亡的,承擔強制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破產的。如果出現被害人與投保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或者其他責任人互相惡意串通,或者受害人故意而為等情況,救助基金將不予墊付。但事實上,這個卻常常成為了保險公司拖延理賠或拒賠的理由,或者是在司機無過錯的情況下不賠的理由。它的說法,就是要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出來了,才進行理賠。因此,在這方面,我們還需要對其進行細化。我們可以學習一下日本的經驗。日本對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的賠償責任規定高度類型化,細致而規范。基本上,機動車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需承擔75%的的賠償責任,行人需承擔25%,但是在11種情況下,雙方的責任在5%――20%的范圍內增減:如夜間、干線道路、在車前車后橫過、在禁止橫過的地方橫過、在居民區商店街、行人是老人或兒童、行人是幼兒、列隊橫過、車的顯著過失、車的嚴重過失、沒有區分步車道等。
再次,財政部是救助基金運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具體的運作則由商業保險公司來進行。由商業保險公司運作的考慮是合乎大律網網(www.lawtime.cncn)。)對于那些沒有及時投保的機動車所有人,以后將不會再那么客氣。但在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尚未建立起來,談不上為受傷者墊付醫療費用。不過從新《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來看,如果是機動車已投保的,保險公司理當承擔起先予墊付的責任;但是對沒有投保的,則沒有辦法了。這可以說是立法的一個空白。為保護第三者的利益,只能由法律作規定。
(3)醫院方面
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這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但新交通法實施兩個多月來,由于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善,也碰到了新問題。目前,國內絕大多數地方至今還沒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搶救傷員的費用暫由保險公司或醫療部門墊付。而據2004年6月22日的《羊城晚報》報道,廣州多家大中型醫院目前已因此墊支巨額搶救治療費用,給其正常運作帶來重大困難。“‘我們搶救傷者,使其脫離了生命危險,但接下來一系列的康復治療依然需要錢,這些錢誰來付呢?在這樣的情況下醫院拒絕治療是不是也犯法呢?’某醫院急診科鄭主任同時提出了這一問題。”(劉曼:《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未成立“巨額墊支”壓醫院?》,《羊城晚報》,2004-06-22。)據了解,新法規定“及時搶救”,但搶救的定義是什么,救治的程度如何界定,新法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要是規定醫院要把傷者治愈出院,那醫院根本沒有辦法負擔。”鄭主任如是說。
(4)司法程序方面
在保險事故處理程序上的問題。在過去通常是根據公安機關處理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及調解協議或法院的調、判文書來確定理賠金額的,即司法機關處理在前,保險賠付在后。而現在,根據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保險公司賠付在前,司法機關處理在后。在實踐中保險公司仍是按照原來的做法。我們不妨先看一下臺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如何立法規定的。該法第23條規定:“保險人于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同時該法第33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其受益人經提出證明文件,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二分之一范圍內,請求保險人給付暫時性保險金,保險人應立即給付。前項汽車交通事故經鑒定結果,保險人所〖LL〗給付之暫時性保險金超過應給付之保險金時,保險人得就超過部分,向受益人請求返還。”因此通過設立一個保險人的暫付義務和暫時保險金的歸還請求權就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了。
(5)交警處理方面
以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交警部門有權扣留肇事車輛,也可要求肇事司機交納醫療保證金。但現在交警部門依照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2004】98號文)的規定,不得再指令事故當事人預付受傷人員搶救醫療費,也不得收繳事故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保證金,只能對交通事故現場作勘驗、調查,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至于處理支付事故醫療費,他們只能發揮調解作用,許多問題令他們也力不從心。有時有些當事人事后一走了之,從此無蹤跡,更是常有的事。實踐中,一般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只有在通知醫院搶救的同時,也通知承保的保險公司向醫院支付搶救費用;沒有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肇事或肇事逃逸的,交警書面通知醫療部門進行救治,醫院先記賬。因此,在未來立法時,對這個問題也應當考慮到。
綜上所述,要解決這些問題,目前來說還是希望國家能夠盡快出臺合理、完善的規定,促使二大制度盡快地運作起來。同時各部門也得加強溝通交流,互相協調、配合,共同處理好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共同促進中國法制的進步。當然,以上只是我個人的一點意見,不對之處還望大家多多賜教。
(本文原載于《法苑》第12期,《法苑》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團總支、法苑雜志社、學生會共同支持,由法學院研究生、本科生自行撰稿、自主編輯,分為研究生號和本科生號,每學期各出一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