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強險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未投交強險一定全責嗎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條規定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未投交強險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未投交強險一定全責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條規定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未投交強險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未投交強險一定全責嗎。關于未投交強險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未投交強險一定全責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規定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條實行的是無過錯賠付責任原則,在交強險賠付范圍內優先不按責任比例賠償受害人。
(二)被告未對肇事車輛交納交強險,屬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機動車必須交納交強險。我們認為該部分損失應當由未盡法定投保義務的對方承擔,被告侵害了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依法應得利益,構成侵權。按照侵權的構成要件分析,被告存在違反法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義務,而且對這種違反義務李某在主觀上是存在過錯的,從因果關系看,正是由于原告的未履行法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義務,造成了交通事故損害發生后,不能得到法定的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無過錯補償,反過來看,按照法律規定投保了機動車責任強制險,徐某的上述保險賠償損失便不會發生。
(三)設立交強險的目的在于通過保險這種分散風險的方式使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便捷的賠償,而保險責任的成立必須以機動車投保為前提,且投保強制險又系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沒有任何可選擇性。機動車輛所有人應履行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以充分保護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這也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要求和目的。在本案例中,被告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致使原告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因此,被告應當為其保險過錯承擔責任,彌補原告應當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即被告應當按照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再按責任比例賠償。
機動車上路行駛之前,必須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于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給予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給予檢驗。
機動車被扣留后,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立即對被扣的機動車投保交強險。與此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按“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這一標準,對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為機動車補辦了交強險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另外,如果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雖已投保交強險,但是未將交強險的標志放置于該機動車內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并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同時有權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