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強險出險一次保費上漲嗎

導讀:
2006年3月28日國務院頒布《交強險條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從此被“交強險”代替,條例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2006年6月3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6月27日,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規定自7月1日實行。那么機動車交強險出險一次保費上漲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3月28日國務院頒布《交強險條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從此被“交強險”代替,條例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2006年6月3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6月27日,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規定自7月1日實行。那么機動車交強險出險一次保費上漲嗎。關于機動車交強險出險一次保費上漲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強險的費率跟該車前一年的出險情況有關,前一年出了兩次或兩次以上已賠付的交強險責任事故且該車是主責任方,則次年保費將上浮10%作為懲罰;若在主責任事故中致人死亡,則次年保費上浮30%。當然,有懲罰也有獎勵。若前一年一次主責任事故都沒出,則次年可享受保費下浮10%的優惠。
二、交強險意義
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國務院頒布《交強險條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從此被“交強險”代替,條例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2006年6月3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6月27日,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規定自7月1日實行。隨著配套措施完善,交強險最終于2007年7月1日普遍實行,期間普遍實行的仍舊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強制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而新施行的“交強險”保險費率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高,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的。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交強險條例》以及交強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于維護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財產安全、確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減少法律糾紛、簡化處理程序,確保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
三、交強險特點
《交強險條例》第五條規定,承保機構為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中資保險公司?!督粡婋U條例》第二條規定,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交強險[2]。該險種的強制性不僅包括投保者——機動車所有者,同時包括承保機構——保險公司。一方面,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另一方面,具有經營交強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交強險業務,也不能隨意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險公司都將受到處罰。
不入此項保險處規定保額兩倍罰款,《交強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強制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所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使用統一的保險標志:《交強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