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車撞狗 保險公司仍需理賠

導讀:
隨后,陳女士將司機和車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喂養愛犬的飼料費、人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95000元,其中,買狗費5000元,喂養費3萬,人工費2萬元,還有精神損失費4萬元。2010年9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因為被告司機程女士的車輛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在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陳女士500元。此外,被告程女士自愿補償原告陳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交警部門最后認定這是一起因交通意外事件引發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以案說法:車撞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后,陳女士將司機和車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喂養愛犬的飼料費、人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95000元,其中,買狗費5000元,喂養費3萬,人工費2萬元,還有精神損失費4萬元。2010年9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因為被告司機程女士的車輛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在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陳女士500元。此外,被告程女士自愿補償原告陳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交警部門最后認定這是一起因交通意外事件引發的交通意外事故。關于以案說法:車撞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簡介】
2009年10月30日,陳女士溜完狗開車載狗回家,把車停在了小區對面馬路邊的停車道上。就在她打開后車門的時候,小狗從后車座跑下車,橫穿馬路的一瞬間,被一輛行駛而過的車當場撞死。隨后,陳女士將司機和車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喂養愛犬的飼料費、人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人民幣95000元,其中,買狗費5000元,喂養費3萬,人工費2萬元,還有精神損失費4萬元。(被告有交強險)
2010年9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
因為被告司機程女士的車輛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在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陳女士500元。此外,被告程女士自愿補償原告陳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交警部門最后認定這是一起因交通意外事件引發的交通意外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律師點評】
道路交通的參與主體是車輛(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行人,動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一般認為,交通事故都是指車與車、車與人之間發生的事故。因此我們認為車撞死狗被判為交通事故有些不妥。
《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侵權法的角度,在本案中,司機需不需要承擔責任,關鍵看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司機是正常行駛,車速每小時20-30公里,司機在駕駛中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是狗突然躥出來,被車撞死的。司機根本不可能預見到狗會鉆到車底下,況且車撞到狗的位置距離狗主人停車的位置只有1米左右。在這樣近的距離,一瞬間的事情,即使看到了也來不及反應。再加上狗是從前后門中間鉆進去的,司機根本看不到小狗。所以,更加難以避讓。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司機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狗主人提出4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要求,是否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小狗不屬于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所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于法無據。另外,4萬元的精神損失費也無從談起。《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page]
在本案中,司機完全沒有過錯,所以,不應該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