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賠償解釋如何理解和適用

導讀:
隨著《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繼施行,上述疑問和矛盾顯得越來越突出,對上述問題,理論界也做了大量探討,職業層亦存在不同看法,亟待司法機關統一和規范。那么交通事故工傷賠償解釋如何理解和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繼施行,上述疑問和矛盾顯得越來越突出,對上述問題,理論界也做了大量探討,職業層亦存在不同看法,亟待司法機關統一和規范。關于交通事故工傷賠償解釋如何理解和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職工在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而賠償義務人非用人單位,這樣,就發生了其近親屬是向賠償義務人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還是向用人單位提起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或者可同時采取上述兩種救濟措施的問題;如果答案是第三個,且第三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賠償能力并已實際履行完畢,用人單位是否還需支付工傷保險補償款?若答案是肯定。
是否違反了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中的完全賠償原則、使其近親屬獲得了超出損失的更多利益?隨著《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繼施行,上述疑問和矛盾顯得越來越突出,對上述問題,理論界也做了大量探討,職業層亦存在不同看法,亟待司法機關統一和規范。
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施行,這二部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實施,給同一事故中兼有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補償的案件的處理帶來了一系列待明確的問題。
作為一名執業律師,實踐中也諸多困惑,特別是如何正確地理解和運用《解釋》中第12條之規定,現作本文,拋磚引玉,以求教于方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