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

導讀:
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8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成年近親屬的扶養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①喪失勞動能力;②無其他生活來源。除此以外的成年近親屬需要扶養的,賠償權利人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那么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8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成年近親屬的扶養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①喪失勞動能力;②無其他生活來源。除此以外的成年近親屬需要扶養的,賠償權利人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關于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
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法釋[2003]20號)第28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本文僅就成年近親屬的扶養費問題進行探討。)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成年近親屬的扶養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①喪失勞動能力;②無其他生活來源。如何界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呢?司法解釋未作具體規定。
司法實踐中,成年近親屬的扶養費界線一般設定為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即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除此以外的成年近親屬需要扶養的,賠償權利人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所謂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者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勞動鑒定機構根據評殘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兩級。
據此,成年近親屬(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為索賠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依據。
延伸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