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違法行為包括哪些

導讀: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了解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罰款的數額、告知當事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處罰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那么測繪違法行為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了解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罰款的數額、告知當事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處罰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關于測繪違法行為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一些房地產等工程開工之前,都需要對面積進行測量,不僅僅如此,一些測繪單位需要進行測繪工作,也就是測量和繪圖,國家對測繪工作是有規定的,不能違法進行測繪工作,不過大多數人不知道測繪違法行為包括哪些?下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同時,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違法行為也時有發生,并呈現出六大形態。一是一些測繪單位有意或無意標注出涉密軍事單位。二是一些沒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非法測繪。三是一些媒體將涉密信息在地圖上標注后在報紙上刊發。四是一些單位或網友缺乏保密意識,將重要設施標注或不規范的地圖等測繪信息在網上流傳,造成泄密或影響國家版圖安全。五是有些外國人在以投資、旅游等名義,從事非法測繪活動。六是有些測繪單位接受開發商好處,在對銷售房產進行測繪時,虛增房屋面積,增加購房人購房成本。
開發商銷售房子前,需要請測繪單位對房屋面積進行測量,然而一些測繪單位非法虛增房屋面積,增加購房人購房成本。這成為近年來測繪地理信息領域違法行為中的新形態。
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由下2列條件構成:(1)違法必須是人們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2)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必須是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3)違法必須是行為者出于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行為人要有主觀方面的過錯或罪過。(4)違法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進行測繪行政處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行為輕微,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且有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
(二)給予的行政處罰是警告,或者是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了解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格式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罰款的數額、告知當事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處罰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規的規定,測繪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測繪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必須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兩名承辦人,并確定一名案件負責人。
《測繪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第十八條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對于情節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案件負責人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案件負責人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把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在案。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二條案件經過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或者集體討論,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應受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
(五)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移送到有的部門。
第二十三條測繪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規定》(見附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四條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案件負責人制作書面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由做出決定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
對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制作移送司法機關的決定書,連同案件的有關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無管轄權應當移送到其他有管轄權部門的案件,必須制作移送決定書,連同案件的有關材料一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