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導讀:
4、發現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員達不到資質,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但對承包人已完成的經驗收合格的工程,應適當補償提前終止合同的損失。6、發包人提前使用未經驗收建設工程的,出現質量問題,應自行承擔責任。那么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4、發現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員達不到資質,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但對承包人已完成的經驗收合格的工程,應適當補償提前終止合同的損失。6、發包人提前使用未經驗收建設工程的,出現質量問題,應自行承擔責任。關于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公司在承包工程之前都會與對方簽訂承包合同,在合同之中約定了承包的范圍以及金額,所以建筑公司在簽訂合同以后就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如果雙方因為工程合同發生了糾紛,就要利用法律來解決糾紛,那么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呢?下面大律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獎罰條件違法公平、有償的基本原則,顯示公平的,應予撤銷。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建筑工程造價條款,合法有效。
3、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建設方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觀點認為,就建設工程質量瑕疵發生的修補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2年普通時效。如《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24條規定。
4、發現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員達不到資質,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但對承包人已完成的經驗收合格的工程,應適當補償提前終止合同的損失。
5、代建單位遲延交房時間已超出了設計變更可以適當延期的合理期限,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受托方要免除自己的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就必須舉證證明遲延是由委托方設計變更造成的,但是設計變更所造成的遲延必須在合理的范圍內。
6、發包人提前使用未經驗收建設工程的,出現質量問題,應自行承擔責任。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雙務合同,即由發包人提供設計工作所依據的基礎文件和情況,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并由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實際操作中,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區別,有的明確了交付設計圖紙的地點,有的對交付圖紙的地點沒有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根據交易習慣,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點應該是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所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管轄,但合同沒有約定時,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合同條款不全、約定不明確;
2、缺乏法律意識、合同意識;
3、訂立合同的形式不恰當;
4、當事人一方利用自身優勢強迫對方接受一些較苛刻條件。
綜上所述,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很多,法律規定雙方在制定工程合同時必須是自愿的,如果有一方存在欺詐與脅迫的,那么這個工程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如果雙方發生工程合同糾紛,可以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以上就是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