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合同中管理費如何處理

導讀:
違法分包合同中管理費如何處理
違法分包合同中管理費如何處理?建設工程領域的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開始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交付使用為止發生的項目建設管理費用。處理管理費適用嚴格適用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下面由大律網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
【法律依據】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當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與分包人結算,并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總承包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后,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總包人與分包人應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處理辦法】
一、嚴格適用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
建設工程合同作為我國《合同法》中十五種有名合同之一,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于已經收取的管理費。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自始無效,雙方基于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即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基于無效合同已經收取的管理費,應當返還實際施工人。
2、對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中尚未履行的義務無需再履行。即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基于無效合同尚未收取的管理費,實際施工人無需再繳納。
二、根據公平原則對管理費進行區分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我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于已經收取的管理費
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后,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基于無效合同已經收取的管理費,應當返還實際施工人。但是,如果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實際履行了管理義務,則根據公平原則,實際施工人應當支付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與其實際履行管理義務對應的勞務費用,具體數額可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定。
扣除上述勞務費用后,剩余的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已經收取的管理費應當返還實際施工人。這樣既符合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又避免了實際施工人因無效合同而超過有效合同能夠獲得的利益,體現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對與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實際履行管理義務對應的勞務費用,應當如何處理?將在下文中論述。
2、對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費
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后,實際施工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費無需再繳納,也就不存在對管理費進行區分的問題。
三、屬于違法所得部分的管理費的處理方法
《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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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已經收取的管理費
對于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應當理解為實際施工人已經給付的管理費中,屬于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所有的那部分,而并非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所收取的全部管理費,否則就相當于既確認合同無效,又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內容,這與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相違背的。前文論述中的與違法分包人、非法轉包人實際履行管理義務應獲勞務費用相對應的管理費部分,才是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收繳。剩余部分管理費,則應當返還實際施工人。
2、對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費
根據《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收繳當事人非法所得的前提條件為當事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管理費,對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費,因當事人沒有實際取得,不屬于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的范圍。對這部分管理費,基于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不需要再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