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違法分包屬于侵權行為嗎

導讀: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一、民法典違法分包屬于侵權行為嗎
違法分包屬于侵權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什么是建設工程分包
所謂的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為分包合同的發包人。
為防止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擅自將應當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將工程分包給發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避免因層層分包造成責任不清以及因中間環節過多造成實際用于工程的費用減少的問題,分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對工程建設項目只能實行一次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