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進行分包的范圍有哪些

導讀:
工程進行分包的范圍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程的總承包方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在分包部分工程出去的時候,也需要和施工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對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約束,也可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可以分包給其他單位來建設,那么工程進行分包的范圍有哪些?下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筑法》第2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是違法分包。由此,界定主體結構的內容,關系到總包單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圍。總承包人分包主體結構范圍內的工程,即使已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也屬于違法分包。
建筑工程由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防水工程、給排水及采暖、建筑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工程、智能建筑系統等分部工程構成。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結構應包含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總包單位分包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屬于違法分包,訂立的分包合同無效;總包單位經建設單位認可后將其他工程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的,訂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據本條規定,一旦施工合同被認定為違法分包,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據此,《解釋》將違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認為無效的依據只能是依據該第五項的規定,即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嚴格審查勞務分包單位是否是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建設部《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將勞務作業劃分為木工作業、水暖電安裝作業、油漆作業、砌筑作業、抹灰作業、鋼筋作業、石制作業、焊接作業、腳手架搭設、模板作業、鈑金及架線工程作業、混凝土作業、13種類別,從事上述勞務作業均需取得相應資質。未取得資質、借用資質、超越資質簽訂的合同均屬無效合同。
2、嚴格審查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相關營業執照、安全資質證書、證件。
3、嚴格審查分包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權情況,要求委托代理人提供分包人的授權委托書,詳細審查其授權范圍是否明確具體,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相應資格。
4、聯系分包人單位,到分包人單位辦公地點進行現場考察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