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糾紛如何處理

導讀:
工程掛靠糾紛如何處理
有合作就會有矛盾,產生糾紛的原因有很多,我們應該用協商的辦法來解決,不能盲目沖動。那么與工程發包方因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糾紛是怎樣的?工程掛靠糾紛如何處理?帶著這些問題,和大律網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吧!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解決問題。
一、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獲得較好的經營資格、憑證、信譽或國家優惠政策等便利條件,與另一方主體(掛靠單位)達成協議,以該主體的經營資格、憑證或名義等進行經營活動,并向該主體支付一定報酬或管理費,由此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民事爭議。掛靠經營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現象,目前已不被允許。
二、與工程發包方因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糾紛
絕大多數意見認為,根據《意見》第43條的規定,列掛靠雙方為共同訴訟主體,對發包方因工程質量提起的訴訟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因為發包方和被掛靠方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而掛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實際履行者,工程質量問題與掛靠方的實際履行行為和被掛靠方的借出資質和營業執照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判令建筑工程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承擔民事責任自屬當然,而責令借出名義的建筑企業承擔民事責任既因為它是合同形式上的主體,又因為法律必須對這種掛靠行為作否定性的評價而科以嚴格的責任,以此來達到杜絕或扼制此類行為的立法用意。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發包方不知道掛靠雙方的掛靠關系,那么掛靠方在承建工程時利用被掛靠方的名義,有欺詐的故意,所以根據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規定,應確認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這種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但從新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原則來看,應將合同效力的撤銷權交由發包方,在不違背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由發包方最終決定合同的效力。
三、工程掛靠糾紛如何處理
此兩種類型的糾紛都是掛靠方為自己的利益而與第三人間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對此法院的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是判令掛靠方獨自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是掛靠方與第三人間的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二是判令掛靠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是《意見》的第43條。在實踐中這類糾紛如何處理,如何劃分掛靠的責任也是值得探討。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1、認為合同只在當事人雙方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即通常所說的合同相對性原理。據此認為在一般意義上購銷合同只在購銷雙方產生權利義務關系,與合同外第三人無關。因此若掛靠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購銷合同,權利和義務應當由其本人承受,不應當溯及基礎的掛靠關系。
2、掛靠方以被掛靠方或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購銷合同或雇傭合同,此時購銷合同或雇傭合同的雙方主體是被掛靠方與第三人,被掛靠方對合同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應屬當然,但此時掛靠方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主體,也應承擔合同之債。責令被掛靠方承擔合同債務的理論依據除被掛靠方是形式上的合同主體之外,另因為被掛靠方從掛靠中取得了掛靠利益,掛靠方的購銷行為與被掛靠方為掛靠提供便利之間有因果關系,判令掛靠雙方當事人承擔責任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出賣人)的合法權益。但在此時掛靠雙方的責任形式如何,存有爭論。一是認為掛靠雙方應對合同相對人承擔連帶責任,理論上的依據是善意第三人的債權價值高于掛靠雙方之債的價值。二是認為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被掛靠方應承擔掛靠方不能清償債務的賠償責任。在實踐中更傾向判令被掛靠方承擔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因為它既認定了掛靠方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又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沒有影響,這是因為即使掛靠方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被掛靠方也是有足夠實力可以承擔民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