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包括什么

導讀:
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包括什么
工程掛靠行為是屬于民事行為中的一種,因此一旦工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就是需要承擔工程掛靠方面的民事法律責任的。并且根據民事法律規定來承擔各自的過錯責任了。那么今天就跟大律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包括什么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是怎樣的吧!
1、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最高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2、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3、根據《建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等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能力;
3、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而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也只是以企業的名義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被掛靠的企業收取管理費而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等。
4、以合法的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
1、狠把質量關,守住生命線。
由于工程驗收合格是掛靠人主張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所以掛靠人必須格外重視工程質量問題。如果質量驗收不合格,總包合同和掛靠合同中的價款條款雖然不因該合同無效而無效,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掛靠人卻喪失了主張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據。如果質量合格,就增加了掛靠人主張自己合法權利的底氣,獲得相應工程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善于運用司法解釋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掛靠人實際上就是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所稱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掛靠人既可以起訴被掛靠企業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訴發包方要求其償還,但發包人僅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發包人拒不付款而被掛靠企業又不予配合、被掛靠企業停業、破產等情況出現后,掛靠人可直接向發包人提起訴訟。
3、審時度勢地公開與總承包人之間的轉包關系。
如果總包合同有效對實際施工人有利、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對實際施工人可能不利,比如總包白合同約定的價款合理或偏高,而承包人與發包人另行簽訂的黑合同約定的價款極低(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合同價款必然極低,導致實際施工人可能不能獲利,并且實際施工人在質量、工期等關鍵點上又必須符合發包方的要求)。實際施工人如果不公開其與承包人之間是違法關系,繼續履行兩者私下簽訂的合同,在該工程中可能不會獲得利潤。如果實際施工人舉證證明其與承包人之間在工程中標之后簽訂合同,則兩者之間是轉包關系而非掛靠關系,那么雙方私下簽訂的合同就會因轉包違法而無效。但轉包合同的無效并不影響總包合同的效力,而總包合同既有白合同又有黑合同,依法應適用已經備案的白合同,這樣實際施工人就可以按照白合同的約定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工程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