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引起的糾紛如何處理

導讀:
處理房屋租賃糾紛主要有三種措施:(1)雙方當事人就比較簡單的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當調解不成時,如果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有關于仲裁條款的約定時,可以申請仲裁部門進行仲裁,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一、房屋出租引起的糾紛如何處理?
1、由房東與租客自行協商解決;2、尋找房屋所在的居委會幫忙協調解決;3、申請仲裁。
處理房屋租賃糾紛主要有三種措施:
(1)雙方當事人就比較簡單的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當調解不成時,如果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有關于仲裁條款的約定時,可以申請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3)調解不成又無法申請仲裁的,可以到糾紛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