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規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都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一方在婚前獲得的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等,人身性賠償費用以及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5、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婚姻關系存續幾年,如果雙方對此無另外約定,房屋的使用權益均應當歸該方所有。
一、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后購買的房子一般來說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規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都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一方在婚前獲得的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等,人身性賠償費用以及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除此之外,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婚前協議,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仍屬于個人所有。
法律法規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應當如何處理公房
處理離婚時的公房承租權時,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無論婚姻關系存續幾年,如果雙方對此無另外約定,房屋的使用權益均應當歸該方所有。
2、婚前一方即已經取得公房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于這一情況只涉及雙方身份關系的變更,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因此,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該房屋承租權仍應當歸該一方享有,但該方應按照婚后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由于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根據原有的承租權的存在,所以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當歸屬于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5、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