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_同工同酬是什么意思(10個常見問題)

導讀: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內容,在同一企業中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有權利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
一、同工同酬是什么意思?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新勞動法規定同工同酬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
3、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
新勞動法規定同工同酬的內容:
1、男女同工同酬。在勞動報酬分配上的性別歧視由來已久,而且難以根除。
2、不同種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國家和地區也還存在這種分配歧視。我國自解放以來,基本消除了這種歧視現象。
3、地區、行業、部門間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經濟水平與生活水平差異很大,各個行業、部門的特點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著地區、行業、部門間“同工不同酬”的現象。
4、企業內部的同工同酬。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內容,在同一企業中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有權利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
二、同工同酬與編制的區別
同工同酬與編制的區別主要有:
1、編制屬于人事關系,同工同酬屬于勞動關系;
2、編制是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調整的,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調整的;
3、編制的工資由多方面因素決定,同工同酬由工作量決定。
法律法規一、《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一、同工同酬有五險一金嗎
同工同酬按要求需要交納社保,但一般是三險,不一定有五險一金,需要具體看企業的安排。同工同酬制度中對公積金沒有特殊的規定的,但是,對社會保險是有規定的,員工都需要進行參保。
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會幫員工購買五險一金,主要是要看企業自身的條件來決定的,現在大多數公司都只有三險,如果是外資企業或者國有企業大都是會包含五險一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二、同工同酬工資怎么算
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三、同工不同酬的危害
1、影響社會穩定。同工不同酬現象,會造成很多社會不安定因素的出現,對于企業來講也是不利于發展,對于國家來說,更加不利于長治久安。
2、違法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在相差懸殊的同工不同酬之中,“公平正義”卻受到嚴重破壞。
3、有悖效率至上理念。同工不同酬不但違反法律的規定,也違背了“以人為本”和“效率至上”的先進管理理念。這種用工方式短期內能為用人單位減少費用支出,卻無益于用人單位事業的長遠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