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_曠工的問題十個常見為什么

導讀:
三、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合法嗎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不合法,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曠工一天應當指扣除當天的工資,扣三天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一、曠工的定義?
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對曠工作出明確概念性規定,曠工一般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日不工作或請假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缺勤的行為,勞動者無故曠工的,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事業單位也可解除聘用合同。
二、曠工一天扣多少工資
曠工一天的,一般扣除當日的工資,而當日的工資一般是用月工資除以實際的工作天數。所以具體的扣除多少工資,需要結合本人的工資已及當月的工作日來進行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三、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合法嗎
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不合法,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曠工一天應當指扣除當天的工資,扣三天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曠工認定標準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08年1月被廢止后,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
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第二,沒有正當理由;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二、曠工一天嚴重嗎
“法律未規定曠工的后果,一般都由用人單位把握,曠工一天不至于到被解雇的地步,但至于如何處分,要看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如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流程
1、員工按照公司的規定自動辦理離職手續,若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基于法律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2、用人單位在確認員工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的,用人單位基于勞動者這一事實行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的,則需進行一下流程:
(1)應通過各種渠道聯系員工上班;
(2)結清員工工資,并辦理好社保手續;
(3)保留好員工所有的檔案及相關資料。
四、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有工資。不論勞動者以何種方式離職,單位都必須發放給勞動者他應得的工資,單位不得隨意克扣。
不過如果勞動者的曠工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對此進行賠償。
如果單位因為勞動者是曠工自動離職而不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或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