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通知家人嗎

導讀: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起證明作用的,因此與其他證據相比,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2.2、書證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稱為口供。
一、法院開庭通知家人嗎?
法院開庭一般不會通知家屬,只需通知案件當事人。但下列案件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1、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2、對于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通知其近親屬參加訴訟。
二、法院開庭通知犯人嗎
法院會通知被告人出庭。法院開庭的時間是通過法院傳票通知當事人,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關人員。同時,現在一般不用犯人這種稱呼了,因為任何人未經法院判決,不能認定為有罪。
法律法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刑訴法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起證明作用的,因此與其他證據相比,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2.
2、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的表現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種多樣,不限于“書寫的文字材料”。書證屬于實物證據范圍,客觀性較強。這里需要注意書證與物證的區別是“書證以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以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書證與物證的共同特點主要是都要有實物載體,屬于實物證據。如果一個物體可以同時以上述兩種方式發揮證明作用,它既是書證又是物證。
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陳述的是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證言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不能作為證人。
4、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被害人對犯罪有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稱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可以全面、具體反映案件事實,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關系,口供容易反復,時供時翻,這是口供比起其他證據所不同的又一個顯著特點。
6、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作的書面意見。鑒定意見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內容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關科技技術問題。與證言等其它言辭證據相比,鑒定意見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少。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勘驗等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等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筆錄??彬灥裙P錄的表現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記載、繪制的圖樣、照片、復制的模型材料和錄像等。勘驗等筆錄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證據及其所表現的各種特征,對于發現、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鑒別其他證據有重要的作用。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一般產生于訴訟開始之前,犯罪實施過程之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存在,內容豐富;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損壞、覆蓋、滅失的一面,更存在被偽造變造的可能性,同時對技術的要求比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