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財產一定是平均分嗎

導讀: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樣的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婚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法律法規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應根據對夫妻雙方履行的家庭義務而進行合理的分配。
一、婚后財產一定是平均分嗎?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應根據對夫妻雙方履行的家庭義務而進行合理的分配。
也就是說,雖然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
二、婚后財產一定要公證嗎
婚后財產沒有要求必須進行公證,夫妻雙方根據自身情況而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法規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樣的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婚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從登記結婚之日起,到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之日為止的期間。包括婚姻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期間、一審判決未生效或在上訴期間,即使是分居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