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權的最新規定

導讀:
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繼承問題上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關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明確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夫妻協商同意,或雖未協商同意,事后丈夫認可的均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對于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認可的,只確認了與其生育婦女的關系,對生育婦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視為非婚生子女。
一、遺產繼承權的最新規定?
1、繼承人在繼承權主體的范圍內;2、繼承權人沒有喪失繼承權;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二、房屋遺產繼承順序及比例
房產繼承順序和比例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繼承開始后,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比例:一方房屋遺產從夫妻共同房產分離出來后,第一順位人共同繼承,也可按情況進行不同的分配。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不得分配或者少分配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法律法規一、《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的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養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該條的規定,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系、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系后,這種地位才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系或剝奪其地位。
繼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適用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關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明確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夫妻協商同意,或雖未協商同意,事后丈夫認可的均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對于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認可的,只確認了與其生育婦女的關系,對生育婦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視為非婚生子女。
由此可見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繼承問題上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