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撫養關系的認定

導讀:
撫養權爭取有兩種情形,第一父母是協議離婚的,在訂協議的過程中,就對子女的歸屬作出了安排,由沒有工作的一方與子女共同生活進行撫養,另一方給付撫養費,關于離婚孩子撫養費的給付問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接受繼父或者繼母的撫養教育,雙方形成撫育關系,具有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一、繼父母子女撫養關系的認定?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并獨立生活,此類繼父母繼子女關系是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雙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雖未成年,但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撫養教育,此類關系亦屬于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接受繼父或者繼母的撫養教育,雙方形成撫育關系,具有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二、如何爭取撫養權?
撫養權爭取有兩種情形,第一父母是協議離婚的,在訂協議的過程中,就對子女的歸屬作出了安排,由沒有工作的一方與子女共同生活進行撫養,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第二父母是訴訟離婚的,這個時候,法院往往傾向于讓未成年子女與經濟狀況好的一方生活在一起。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第一,主要指在孩子2歲以下時,一般就只判歸女方,如果孩子超過8歲,就會征詢孩子的意見。同時,如果經濟條件好的一方患有明顯的,不利于孩子成長的疾病,法院也會做出另外的安排。對于孩子判給沒有工作的一方撫養的,同時都還會附帶著要求另一方給付一定的撫養費。
法律法規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關于離婚孩子撫養費的給付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就是說,男女雙方離婚后,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①子女的實際需要;②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對于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性給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對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