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合法向公司討要工程款

導讀:
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特別注意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違約責任約定清楚。無論什么情況,只要是發包人的責任使建筑企業遭受到合同價款以外的損失或影響工期,建筑企業就可以依法要求發包人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種要求賠償權,就是依法索賠權。
一、怎么樣合法向公司討要工程款?
1、建議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2、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二、怎么預防被拖欠工程款
1、慎重選擇合作伙伴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一些承包企業很難攬到工程,所以對工程項目格外珍惜,這容易形成一種志在必得的心理,這種心里促使對合作伙伴誠信度考察的忽視,則往往落得干了活拿不到錢的結局。慎重選擇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的資信能力對承包企業的權利實現是至關重要的,故必須對合作伙伴的情況要有所了解,主要包括合作伙伴的股東構成,企業信譽如何,有無違約記錄,對外負債,主要固定資產現狀如何,項目資金的來源、到位及監管情況等等。
2、審查建設手續
有些建設工程項目未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建設方的建設意圖超越審批范圍,如果承包方不問青紅皂白匆忙承建此工程很可能陷于困境,為以后索要工程款造成障礙。例如,規劃部門規劃建五層,而發包方卻想建到五層以上,這樣,如果承包方按發包方意圖建設,建設過程中很可能遭到規劃部門勒令停工,承包方勢必進入僵局。再如,規劃部門規劃建五層,這樣,如果承包方按發包方意圖把樓建設到五層以上,事后,該工程被城建規劃部門勒令拆除,承包方主張五層以上部分的工程款就有了難度。
3、請專業人員把好合同關
合同是承包方實現權利的最重要的憑證,合同是否規范、表達是否準確、嚴密、詳細對承包人來講十分關鍵。有的人常常認為施工合同都是格式文本,沒有什么可以發揮的。其實,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建設部推薦的格式文本是為了雙方訂立合同方便、規范,但格式合同里是很多可以選擇的條款,并且有些是空白條款待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填寫。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特別注意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違約責任約定清楚。
4、完善施工手續
相當一部分工程款糾紛的承包方由于手續不完善,無法取得證據,給對方可乘之機。這種情況下處理糾紛就很被動。故施工過程中,手續一定要完備。比如,工程圖紙設計的更改、選材的變更、施工項目的增加等變簽單一定要有對方施工代表、監理的簽字。
建筑工程法律法規
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
(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包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題目的解釋》第17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第18條規定了利息計付的時間:“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一)建筑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工期索賠有法可依的有哪些
關于建筑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典》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可以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另外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違反合同的現象屢屢發生,這種違反合同的現象可能是合同內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發包人故意行為,也可能是客觀原因,發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無論什么情況,只要是發包人的責任使建筑企業遭受到合同價款以外的損失或影響工期,建筑企業就可以依法要求發包人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種要求賠償權,就是依法索賠權。
(三)《民法典》規定: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過錯,建筑企業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向發包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即為索賠。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解釋,為建筑企業的索賠提供了優先受償的法律支持。
(四)《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工程索賠制度。
(五)《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對于建設資金不足,物資供應短缺的工程,企業有按照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并有權調整施工進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