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有什么注意事項?

導讀:
第二次起訴離婚,有什么注意事項?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注意事項:
一、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二、如果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離婚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判決依據;
四、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情況,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均有權利起訴。
第一次離婚半年后,即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第二次離婚一般都會判決離婚的,要在開庭時說清雙方矛盾及提出相關證據。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是衡量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破裂。
認定的標準:
(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還有失蹤2年等等。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二次離婚訴訟書和第一次離婚訴訟書的格式是一樣的,所不同的就是兩者的事實和理由不一樣。這里的訴訟理由主要針對的是第一次離婚訴訟書之后的一些事實和現象,因此和第一次離婚訴訟書的書寫有著本質的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