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嗎?

導讀:
離婚夫妻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嗎?
離婚夫妻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嗎?
高唐縣律師解答: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且通常情況下雙方對此負有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由上可知,夫妻雙方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關系,與婚姻關系是否解除沒有直接關系。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