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婚前財產是怎么界定的 和婚后財產的差別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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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房婚前財產是怎么界定的?
1、一般來說如果是收入的話以結婚登記的日期去界定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
2、購房界定婚后和婚前財產則要看購房房款的出資了,如果出資是婚前個人財產,但產證是婚后取得且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屬于前個人財產,因為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即作為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買房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差別?
婚前財產是指婚姻登記以前取得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工資、儲蓄、接受的贈與和遺產、房產等;婚后財產是指婚姻登記以后婚姻存續期間的合法所得,這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區分婚前婚后財產,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長輩在婚前贈與的區分。長輩的贈與如果明確指明了對象,該財產沒有爭議。但是常常有這種情況:兩人已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一方的長輩慷慨拿出儲蓄給兩人說去買房結婚吧,但并沒有指明該贈與是給一個人還是兩人,長輩去世后,也沒有證據來證明,離婚時如何認定該贈與的歸屬呢?筆者認為,該贈與應該屬于長輩親屬的個人財產。
理由:長輩礙于情面,不便于特指贈與哪一方,其真實意思肯定是贈與己方親屬,如果有朝一日晚輩夫妻離婚,長輩更是不愿把贈與分割,所以其真實意思應該是贈與己方親屬,而不是雙方,離婚時應該作為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一種情況除外,如夫妻雙方將該贈與買房,房產證寫明兩人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可將房產評估,先將婚前贈與部分退還一方,剩余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再行分割。
婚姻家庭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