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人需要什么條件 保釋人員有什么限制

導讀:
關于保釋人需要什么條件 保釋人員有什么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釋人需要什么條件?
一般保釋人員有什么限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需要逮捕但又證據不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完畢,但又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6、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二、保釋人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規定擔保人,要確保犯人在保釋期間不得在重新犯罪,一般是一年以內。擔保人要交納一定數額的擔保金,擔保期滿后退還。如果犯人重新犯罪的,要從重處罰并已擔保人的擔保金做為罰款。如果犯人重新犯罪后逃跑,那么擔保人要接受同犯罪人一樣的罪行,要負刑事責任。以上是保釋人承擔的責任。
債權債務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